福建公審電信詐騙犯 上千人圍觀

你们讨论了那么多。其实大陆现有的法律。即法律没有规定的,就是合法的。
moriarty1 wrote:
就像台灣分顏色一樣,大陸也分改革派、保守派,憲政派、「極左派」,制衡也好掣肘也罷,用哪個字眼端視立論的角度了。


你這個說法邏輯不通
關什麼保守派的事?
你自己說"法界的主流意見",既然是主流就是大部分法界的意見,反對的是極少數人
難道你中文差到連"主流"這兩字的意思都不懂?
主流的相對用詞是非主流並非極左,保守,改革..(你觀念錯了,用的比喻自然全錯)
連"憲政派都搬出來?奇怪,這個甚至可以不用修法,用政行命令禁止的事,如果大家都認為是主流,一紙命令禁止即可
看來所謂主流是閣下腦補出來的?完全沒有任何數據來支持你的論點

說實在,大陸的網民主流意見是反對還是支持的?有沒有民調數據支持?

中央政府都沒講話,一個小小的檢察官說不妥,有何用?

如果真認為公判會是天塌下來的大事,這位檢察官應該找主流竟見的法界人士連署,然後上書中央及司法院要求禁止公判會
否則用嘴巴鬼叫,什麼都不會改變的


豆芽2 wrote:
你们讨论了那么多。其实大陆现有的法律。即法律没有规定的,就是合法的。...(恕刪)


你理解有誤。「法無禁止即可行」是對私權力而言的。
鄙人對這個主題沒有什麼高明的見解,但看得頗感慨;

整棟樓使用簡體字的版友立場各異,但討論事情逕自據理論證,
不帶火氣,不含羞辱嘲諷字眼,跟其他討論串大異其趣。

感慨的是咱們民主陣痛了這麼多年,學費都繳哪去了?
我是說我自己啦,應該要改一下亂尻洗人的衝動鳥。
總覺得這位moriarty1版兄跟台灣的覺醒青年好像,口口聲聲說違法,但總不說清楚違了那條法,再拿篇不知真假的文喊這是主流民意,但也總是不說清楚主流是怎麼調查出來的,最後結論一定是政府的錯,也一定對他人質疑無動於衷,只是跳針式的重複自己觀點跟資料。

自由工作者 wrote:
總覺得這位moriarty1版兄跟台灣的覺醒青年好像,口口聲聲說違法,但總不說清楚違了那條法,再拿篇不知真假的文喊這是主流民意,但也總是不說清楚主流是怎麼調查出來的,最後結論一定是政府的錯,也一定對他人質疑無動於衷,只是跳針式的重複自己觀點跟資料。

從他引用哪篇檢察官意見的文來看,反對也反得很不痛不癢
最簡單的觀念不是違不違法的問題
用我們及西方民主法治的"主流"價值觀就是~司法人權的問題
罪犯也有人權,有哪個民主法治國家會這樣公判罪犯的?
在大陸公然嗆聲"爭取司法人權"是否禁忌?
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連檢察官都不敢用"侵犯人權"四個字,哪大可不必反對什麼公判會妥不妥的問題




過期無效 wrote:
用我們及西方民主法治的"主流"價值觀就是~司法人權的問題
罪犯也有人權,有哪個民主法治國家會這樣公判罪犯的?
在大陸公然嗆聲"爭取司法人權"是否禁忌?
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連檢察官都不敢用"侵犯人權"四個字,哪大可不必反對什麼公判會妥不妥的問題...(恕刪)


那壺不開提那壺?


自由工作者 wrote:
總覺得這位moriarty1版兄跟台灣的覺醒青年好像,口口聲聲說違法,但總不說清楚違了那條法,再拿篇不知真假的文喊這是主流民意,但也總是不說清楚主流是怎麼調查出來的,最後結論一定是政府的錯,也一定對他人質疑無動於衷,只是跳針式的重複自己觀點跟資料。


所以說沒違法?在中國犯了罪就得公開宣判,詐騙犯可惡,殺人犯也可惡,何不每個都公開宣判?如果不能比照辦理

人治就是大於法治...

鄭捷殺了傷幾十人惡行重大,在台灣也沒看到把他抓出來公開宣判啊?
過期無效 wrote:
罪犯也有人權,有哪個民主法治國家會這樣公判罪犯的?...(恕刪)


全世界民主國家幾乎都有法庭直播,不公開審判難道要密審?
如果法院是挺罪犯,把罪犯當成寶一樣對待,那台灣就是犯罪之島,可以看看台灣民眾未來會做出何種選擇。

千年之夢 wrote:
鄭捷殺了傷幾十人惡行重大,在台灣也沒看到把他抓出來公開宣判啊?...(恕刪)


我們是很希望法庭直播,目前有不少人包含司法官也在推這個。

千年之夢 wrote:
鄭捷殺了傷幾十人惡行重大,在台灣也沒看到把他抓出來公開宣判啊?...(恕刪))

中華民國的司法審判 本來就是屬(公開審判制)

轉摘自...國政基金會
我國的審判制度是採「公開審判」為原則,亦即法院在審理時,必須公開其審判過程。法院組織法第八十六條規定「訴訟之辯論及裁判之宣示,應公開法庭行之。」,即揭櫫此一精神。一般認為公開審判的意義,在於鞏固社會大眾對於司法的信賴,藉此提高刑事司法機關的責任,以及防止不當因素影響法院的裁判。就蘇案而言,重點在公開審判的最後一個意義上,即防止不當的因素影響法院以左右裁判。首先,由我國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第三七九條第三款規定,審判若「應公開而未公開」者,則構成判決違背法令,而可上訴第三審,即在防杜秘密審判之弊端。然而,從另一方面而言,不僅「應公開而未公開」違背公開審判原則,過度的公開也非公開審判原則的忠實體現。我國法院組織法第九十條即規定「法庭開庭時,應保持肅靜,不得有大聲交談、鼓掌、攝影、吸煙、飲食物品及其他類似之行為。非經審判長核准,並不得錄音」,意即防止民意審判取代司法審判,因為攝影轉播會激發大眾的期待與壓力,進而對法官產生過度的影響,以致對於裁判的結果產生不當干擾。因此,過度公開審判過程,同樣是違反公開審判原則,亦將不當影響判決結果,自應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三七八條,可以構成上審第三訴的理由。亦即與「應公開與未公開」等同視之(實務上曾與本文有不同看法,而是將二者異其處理。最高法院於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六九一九號楊嘉進盜匪案判決中認為過度公開僅為訴訟程序違背法令,尚不得依此上訴第三審)。高等法院開放媒體將蘇案之審判過程公開攝影轉播,不僅明顯違反法院組織法第九十條的規定,亦與刑事審判中的公開審判原則,大相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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