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冠大樓倒塌一審黑心建商林明輝等人僅判5年

wirklich1021 wrote:
...(恕刪)


感謝支持推行全民的司法,在未來人民參與審判的情況下,社會觀感就會影響法律了。

奇怪,現在的法律難道不是為了大眾的利益而定的?
陳小春2525 wrote:
既係於同時同地殺害某等三人,而又不能證明其分別起意,依刑法第七十
四條(現行法55條)之規定,應依一個殺人罪處斷。(最高20上60)


這個判例是說
若同時同地殺害某等三人 且 不能證明其分別起意,則以一個殺人罪處斷

但你現在說的是
若為同一行為,則為同時同地
(同時同地為同一行為的必要條件,亦即 若非同時同地,則非同一行為)

在邏輯學上,(若P則Q)為真,不代表(若Q則P)為真

不管怎麼看,都看不出你說的判例可以作為一行為須符合同時同地的特徵之依據。
Schindler wrote:
..但你現在說的是
若為同一行為,則為同時同地
(同時同地為同一行為的必要條件,亦即 若非同時同地,則非同一行為)(恕刪)


給你看一下法務部對於一行為的論述。
某甲駕車不法超載,從A地駕駛到B地,某甲不法超載之駕駛行為,形成一種持續重複性的不法狀態,在法律評價上可視為一違法行為,如繼續性狀態停止,客觀上可使不法狀態中斷,則可認行為已中斷,再來之行為可另行評價。

按照這個論述,可見構成一個不法超載行為不是以完成從A地到B地為要件,而是從一開始超載到狀態停止即構成,如繼續超載就另外評價,現在警察可每兩小時連續舉發也是這樣。

我只是普羅大眾中的一個,只能選擇守法。
所以這些不是我自己的見解,沒有所謂的學派。
Schindler wrote:
這個判例是說若同時...(恕刪)

春哥學派很簡單
就是自行想像法官自由心證漫無邊際
採不採用訴訟雙方所提之證據
其事由不必載明於判決書中
且法官心證不受經驗法則拘束
更不受法理與判例所限制
得為天馬行空恣意任為
所以總結就是
全民參與審判
陪審制是司法惟一救贖

上述為春哥學派之中心思想
您如果跟他正經談法一段期間
大概就會清楚春哥的法學思想流派為何
是獨立於海洋法與大陸法之外的第三個法系

守法 一定要守法 公平 一定要公平
陳小春2525 wrote:
給你看一下法務部對於...(恕刪)


超載可連續處罰,
好像因為處罰條例有明文規定,
如無明文規定,
仍可連續處罰嗎?
維冠大樓事情才是要正視的問題..
其他如日核食.同性戀.也重要但暫緩吧..
維冠大樓問題應該辦個公聽會..
讓社會各界賢達..法界專家..
辯論或討論..修或訂1個合乎情理法
的法條或處罰條例..
給業者及相關督導單位人員..1個警惕..
希望不幸事件止於這次..不再發生..
才是全民之福...
小春學派還有一個學說精要:法學如佛學。

lovejerry999 wrote:
超載可連續處罰,
好像因為處罰條例有明文規定,
如無明文規定,
仍可連續處罰嗎?...(恕刪)


早期行政罰沒有,但數罪併罰很早就有了。
wirklich1021 wrote:
小春學派還有一個學說精要:法學如佛學。...(恕刪)


這不是我的學說啦,我就沒有資格見解法律,跟多數人一樣只能看別人的見解而已。
不過我可以很肯定跟你說,許多法律人本身就是學佛的。
說到底也只是對於蓋房子為何被認定是一行為呢?
我個人是推測檢察官上訴理由跟我說的數罪併罰論會雷同,否則已經判五年了根本無法增加刑期。
Daniel Blue wrote:
小老百姓自求多福吧...(恕刪)


blue哥這句話確實受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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