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小春2525 wrote:既係於同時同地殺害某等三人,而又不能證明其分別起意,依刑法第七十四條(現行法55條)之規定,應依一個殺人罪處斷。(最高20上60) 這個判例是說若同時同地殺害某等三人 且 不能證明其分別起意,則以一個殺人罪處斷但你現在說的是若為同一行為,則為同時同地(同時同地為同一行為的必要條件,亦即 若非同時同地,則非同一行為)在邏輯學上,(若P則Q)為真,不代表(若Q則P)為真不管怎麼看,都看不出你說的判例可以作為一行為須符合同時同地的特徵之依據。
Schindler wrote:..但你現在說的是若為同一行為,則為同時同地(同時同地為同一行為的必要條件,亦即 若非同時同地,則非同一行為)(恕刪) 給你看一下法務部對於一行為的論述。某甲駕車不法超載,從A地駕駛到B地,某甲不法超載之駕駛行為,形成一種持續重複性的不法狀態,在法律評價上可視為一違法行為,如繼續性狀態停止,客觀上可使不法狀態中斷,則可認行為已中斷,再來之行為可另行評價。按照這個論述,可見構成一個不法超載行為不是以完成從A地到B地為要件,而是從一開始超載到狀態停止即構成,如繼續超載就另外評價,現在警察可每兩小時連續舉發也是這樣。我只是普羅大眾中的一個,只能選擇守法。所以這些不是我自己的見解,沒有所謂的學派。
Schindler wrote:這個判例是說若同時...(恕刪) 春哥學派很簡單就是自行想像法官自由心證漫無邊際採不採用訴訟雙方所提之證據其事由不必載明於判決書中且法官心證不受經驗法則拘束更不受法理與判例所限制得為天馬行空恣意任為所以總結就是全民參與審判陪審制是司法惟一救贖上述為春哥學派之中心思想您如果跟他正經談法一段期間大概就會清楚春哥的法學思想流派為何是獨立於海洋法與大陸法之外的第三個法系
維冠大樓事情才是要正視的問題..其他如日核食.同性戀.也重要但暫緩吧..維冠大樓問題應該辦個公聽會..讓社會各界賢達..法界專家..辯論或討論..修或訂1個合乎情理法的法條或處罰條例..給業者及相關督導單位人員..1個警惕..希望不幸事件止於這次..不再發生..才是全民之福...
wirklich1021 wrote:小春學派還有一個學說精要:法學如佛學。...(恕刪) 這不是我的學說啦,我就沒有資格見解法律,跟多數人一樣只能看別人的見解而已。不過我可以很肯定跟你說,許多法律人本身就是學佛的。說到底也只是對於蓋房子為何被認定是一行為呢?我個人是推測檢察官上訴理由跟我說的數罪併罰論會雷同,否則已經判五年了根本無法增加刑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