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女大生工時太長離職竟遭名店求償59萬


unsu88 wrote:
2017年02月21...(恕刪)


就是有這種惡劣的店家??

臉書已經關閉了!

但是有"怪獸與牠們的產地"
YTCHOU wrote:
我跟你講吧 如果去實習 什麼都不會 礙手礙腳的 只會讓人討厭而已
學生就是學生 不學點東西 別把又是學生 又是勞工掛在嘴邊
搞清楚自己定位是什麼 再來抱怨吧
這家店 又不是只有這個學生 其他的員工呢 為何沒抱怨
現在學校的教授都不敢當人 怕招不到學生 慣學生有 慣教授無
希望你能了解 台灣教改後的學生 現在是什麼狀況吧



(1)
每個公司都要找有實作經驗的新人,就像找有生產經驗的處女一樣
敢開實習名額,就要敢給人學習時間,不要直接就怪人什麼都不會
(2)
沒有人活在社會上只具備一種身分,既是學生又是員工還是被害者
(3)
另一棟樓提到"永采烘焙坊法務代表則說,4位員工與實習學生一同提出離職"
所以你還認為其他員工沒有抱怨?
(4)
老闆不遵守勞基法在先,又幫員工打卡,偽造文書,事後恐嚇
這老闆應該沒被教改到吧? 看來教改前的人品行也好不到哪去,你說是嗎?

理性討論,多了解事件,別用自身經驗來套用在其他事件身上

YTCHOU wrote:
我也有學生時代也要實習 要上班的公司也要實習
我跟你講吧 如果去實習 什麼都不會 礙手礙腳的 只會讓人討厭而已
(恕刪)


記憶中前公司的餐飲部門實習生第一天
主廚教他們做一件事
拿鮪魚刀支解鮪魚(當然不是黑鮪魚作示範,黃肌鮪魚而已)

二廚兩人實際示範一遍
剩下來就是實習生操作
第一次支解失敗 正常
第二次支解失敗 還沒熟手
.
.
.
.
.
.
我還沒遇過支解超過三次以上都失敗的實習生

實習生到企業實習
對第一次的事物都不會 正常
教過超過三遍以上還不會 那叫白目
哇,看到有些人的發言
奴到不賣身給企業主當長工實在可惜
有人被資方剝削
居然還會說是因為他條件能力不好才會剝削??
真有趣
拜託這位一定要去那家店應徵
那奴性絕對能讓你在那家店如魚得水啊

YTCHOU wrote:
這家店 又不是只有這兩個學生 其他的員工呢 為何沒抱怨


你到底有沒有在看新聞啊? 店家要求的59萬其實是向四個員工求償的總額, 其中一個還是主廚, 不算是其他員工?

YTCHOU wrote:
員工不想做 就依法請辭

員工被老闆開除 老闆不用依法資遷嗎

還好他們他們不是軍人 否則陣前逃亡或逃兵 罪都不輕



資遣不是資遷

這新聞很單純

不用太多陰謀論

Lightwave18 wrote:
資遣不是資遷這新聞...(恕刪)


有沒有依法辦理辭職

如果他們沒有依法辦理辭職 店家依勞動契約求償 有何問題呢

YTCHOU wrote:
離職要多久前辦理?
依勞動基準法第15條:「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3年者,於屆滿3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30日前預告雇主。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16條第1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註:第16條第1項規定其預告期間為:一、繼續工作3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於10日前預告之。二、繼續工作1年以上3年未滿者,於20日前預告之。三、繼續工作3年以上者,於30日前預告之。〉(恕刪)


新聞說兩位實習生是去年七月到職,未滿一年

〔記者張菁雅/台中報導〕2名餐旅系大學生去年7月到台中市某家高檔餐廳實習,因不堪超時工作,身體過度勞累,在今年1月初離職,卻遭餐廳業者以未提前預告離職為由,向每人求償59萬元。當事人及家長今天在市議員張耀中陪同下出面控訴業者,並要求勞工局維護勞工權益。

2名實習生及主廚、助手在今年1月初相繼離職,依照餐廳的勞動契約,員工若要離職必須在「3週前口頭告知、20天前提出離職單」,4人未依規定辦理,被業者要求賠償營業損失1天1萬元,共31天,精神撫慰金1天1萬元,共28天,合計每人需賠償59萬元。

Lightwave18 wrote:
新聞說兩位實習生是去年七月到職,未滿一年

〔記者張菁雅/台中報導〕2名餐旅系大學生去年7月到台中市某家高檔餐廳實習,因不堪超時工作,身體過度勞累,在今年1月初離職,卻遭餐廳業者以未提前預告離職為由,向每人求償59萬元。當事人及家長今天在市議員張耀中陪同下出面控訴業者,並要求勞工局維護勞工權益。

2名實習生及主廚、助手在今年1月初相繼離職,依照餐廳的勞動契約,員工若要離職必須在「3週前口頭告知、20天前提出離職單」,4人未依規定辦理,被業者要求賠償營業損失1天1萬元,共31天,精神撫慰金1天1萬元,共28天,合計每人需賠償59萬元。



離職要多久前辦理?

依勞動基準法第15條:「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3年者,於屆滿3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30日前預告雇主。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16條第1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註:第16條第1項規定其預告期間為:一、繼續工作3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於10日前預告之。二、繼續工作1年以上3年未滿者,於20日前預告之。三、繼續工作3年以上者,於30日前預告之。〉


聯絡科室:勞動基準科承辦人
聯絡電話:1999「限臺北巿境內直撥,外縣巿請撥02-27208889」轉7015-7019、3325、3327
點閱: 333831 資料更新: 2014/6/23 14:56 資料檢視: 2014/6/23 14:56


YTCHOU wrote:
離職要多久前辦理?
依勞動基準法第15條:「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3年者,於屆滿3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30日前預告雇主。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16條第1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註:第16條第1項規定其預告期間為:一、繼續工作3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於10日前預告之。二、繼續工作1年以上3年未滿者,於20日前預告之。三、繼續工作3年以上者,於30日前預告之。〉
聯絡科室:勞動基準科承辦人
聯絡電話:1999「限臺北巿境內直撥,外縣巿請撥02-27208889」轉7015-7019、3325、3327
點閱: 333831 資料更新: 2014/6/23 14:56 資料檢視: 2014/6/23 14:56
資料維護: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基準科
逃兵或陣前逃亡 不知道你當過兵嗎...(恕刪)


前一條你不看嗎?

第 14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果者。
四、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法定傳染病,對共同工作之勞工有傳染之虞,且重大危害其健康者。
五、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
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但雇主有前項第六款所定情形者,勞工得於知悉損害結果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有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四款情形,雇主已將該代理人間之契約終止,或患有法定傳染病者依衛生法規已接受治療時,勞工不得終止契約。
第十七條規定於本條終止契約準用之。

目前已經發現員工一週工作超過46小時。以及工作時間未給上六天休一天的部分,兩件都確定違法,將在聽取業者說明後,依法每條開罰2萬到100萬元不等罰鍰。


本貓當年是做兩年的司法警察,不需要像小兵一樣給國防部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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