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nsu88 wrote:
2017年02月21...(恕刪)
就是有這種惡劣的店家??
臉書已經關閉了!
但是有"怪獸與牠們的產地"

unsu88 wrote:
2017年02月21...(恕刪)

YTCHOU wrote:
我跟你講吧 如果去實習 什麼都不會 礙手礙腳的 只會讓人討厭而已
學生就是學生 不學點東西 別把又是學生 又是勞工掛在嘴邊
搞清楚自己定位是什麼 再來抱怨吧
這家店 又不是只有這個學生 其他的員工呢 為何沒抱怨
現在學校的教授都不敢當人 怕招不到學生 慣學生有 慣教授無
希望你能了解 台灣教改後的學生 現在是什麼狀況吧
YTCHOU wrote:
離職要多久前辦理?
依勞動基準法第15條:「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3年者,於屆滿3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30日前預告雇主。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16條第1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註:第16條第1項規定其預告期間為:一、繼續工作3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於10日前預告之。二、繼續工作1年以上3年未滿者,於20日前預告之。三、繼續工作3年以上者,於30日前預告之。〉(恕刪)
Lightwave18 wrote:
新聞說兩位實習生是去年七月到職,未滿一年
〔記者張菁雅/台中報導〕2名餐旅系大學生去年7月到台中市某家高檔餐廳實習,因不堪超時工作,身體過度勞累,在今年1月初離職,卻遭餐廳業者以未提前預告離職為由,向每人求償59萬元。當事人及家長今天在市議員張耀中陪同下出面控訴業者,並要求勞工局維護勞工權益。
2名實習生及主廚、助手在今年1月初相繼離職,依照餐廳的勞動契約,員工若要離職必須在「3週前口頭告知、20天前提出離職單」,4人未依規定辦理,被業者要求賠償營業損失1天1萬元,共31天,精神撫慰金1天1萬元,共28天,合計每人需賠償59萬元。
YTCHOU wrote:
離職要多久前辦理?
依勞動基準法第15條:「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3年者,於屆滿3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30日前預告雇主。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16條第1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註:第16條第1項規定其預告期間為:一、繼續工作3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於10日前預告之。二、繼續工作1年以上3年未滿者,於20日前預告之。三、繼續工作3年以上者,於30日前預告之。〉
聯絡科室:勞動基準科承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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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閱: 333831 資料更新: 2014/6/23 14:56 資料檢視: 2014/6/23 14:56
資料維護: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基準科
逃兵或陣前逃亡 不知道你當過兵嗎...(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