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印鑑章是個多麼偉大的東西你們知道嗎?

印鑑證明是甚麼清楚吧

他是要向戶政申請的

通常這2樣東西要一起使用才有效力

比起雙證件還要無敵

就算成了植物人還是有效

我是絕對不會把印鑑和印鑑證明交給別人的

那可以移轉名下的不動產耶

真是偉大無私啊

這個章竟然蓋在這種不關自己事文書上

讚嘆啊







kanting wrote:
法官印鑑章是個多麼偉大的東西你們知道嗎?

印鑑證明是甚麼清楚吧

他是要向戶政申請的

通常這2樣東西要一起使用才有效力

比起雙證件還要無敵

就算成了植物人還是有效

我是絕對不會把印鑑和印鑑證明交給別人的

那可以移轉名下的不動產耶

真是偉大無私啊

這個章竟然蓋在這種不關自己事文書上

讚嘆啊


法官廖紋妤在搜索票上所蓋的印章,是她1991年司法官訓練所結業時所發的印章,已經使用27年,對外的書類、公文,包括各種強制處分聲請,絕大多數是以蓋章取代簽名,只有判決書正本才會使用簽名。

NEWS
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
身為一個平民百姓
對於所有具強制性的政府機關行為
當然要求是越嚴謹越好

容許政府恣意擴張解釋便宜行事的想法根本就不要有
因為這些事沒人能保證不會落到自己身上

擴張解釋已經違法三權分立與法律保留原則了
錯的事做久了並不會變成對
要蓋章就去修刑事訴訟法吧
回167MT

法律就是規定要簽名
法官也是會做錯
不能積非成是

好吧!
如果廖法官公開出面說明:
陳述自己於何時審核檢察官申請的搜索票
然後親自用蓋印代替簽名
也許瑕疵還可以補正
廖法官何時要出來?

隨便講講 wrote:
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
身為一個平民百姓
對於所有具強制性的政府機關行為
當然要求是越嚴謹越好

容許政府恣意擴張解釋便宜行事的想法根本就不要有
因為這些事沒人能保證不會落到自己身上

擴張解釋已經違法三權分立與法律保留原則了
錯的事做久了並不會變成對
要蓋章就去修刑事訴訟法吧


你認為蓋章是錯的,但我認為合乎法律規範。

這根本不是正負得負,負負得正的問題,沒有必要修法。
嘴砲自立被包養 wrote:
法律就是規定要簽名
法官也是會做錯
不能積非成是

好吧!
如果廖法官公開出面說明:
陳述自己於何時審核檢察官申請的搜索票
然後親自用蓋印代替簽名
也許瑕疵還可以補正
廖法官何時要出來?


刑事訴訟法128條第3項雖規定,搜索票由法官簽名,但民法第3條第2項規定,如有用印章代簽名者,蓋章效力等同於簽名;法律實務上公文書也將用印與簽名具同等效力。何錯之有? 沒錯又何須補正? 你要廖法官站出來解釋更是荒謬。
簽名和蓋章本來就不重要

正規的章才重要

你看路邊的交通員警開革違規單

如果蓋上自己名子的印鑑章而不是公家的警員章

如何請違規人收單

鐵定會被撤銷

也是有趣了

這個案子真妙




kanting wrote:
簽名和蓋章本來就不重要

正規的章才重要

你看路邊的交通員警開革違規單

如果蓋上自己名子的印鑑章而不是公家的警員章

如何請違規人收單

鐵定會被撤銷

也是有趣了

這個案子真妙


你會覺得法官是隨便拿一顆章就來蓋? 那你果真很妙。

法官廖紋妤在搜索票上所蓋的印章,是她1991年司法官訓練所結業時所發的印章,已經使用27年,對外的書類、公文,包括各種強制處分聲請,絕大多數是以蓋章取代簽名,只有判決書正本才會使用簽名。

NEWS
167MT wrote:
刑事訴訟法128條...(恕刪)


不想長篇大論.....直接打結論吧
這條刑事訴訟法規定並無漏洞要填補
刑事訴訟法也沒有法條規定可以準用民法
你憑什麼可以準用民法?
你是廖法官?

不想因為無謂爭辯爛樓
在這裡針對下面167MT的問題回復

問法官
沒錯我一開始就說廖法官要出來說明
也許能補正瑕疵


167MT wrote:
你會覺得法官是隨便...(恕刪)

說你是網軍一點也不冤旺,ptt那套跳針指控,又來帶風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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