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D4 wrote:
這塊土地本來在93...(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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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錯誤,不需打官司更正回來
上面發言的不少網友沒什麼法律知識
而且連承辦公務員會先查法規、明哲保身的這套準則也不瞭解
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 「登記人員或利害關係人於登記完畢後,發見登記錯誤或遺漏時,應申請更正登記。登記機關於報經上級地政機關查明核准後更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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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土地登記規則122條跟你貼怎麼不一樣?
到底問題出在哪?

◆ 第 122 條 遺產管理人就其所管理之土地申請遺產管理人登記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提出親屬會議選定或經法院選任之證明文件。
[土地登記規則網址]
https://www.land.moi.gov.tw/law/chhtml/mainframe.asp?LCID=62&lawname=%A4g%A6a%B5n%B0O%B3W%ABh&lcmod=%A4%A4%B5%D8%A5%C1%B0%EA103%A6~12%A4%EB25%A4%E9%A5x%A4%BA%A6a%A6r%B2%C41031303704%B8%B9%A5O%AD%D7%A5%BF%B5o%A5%AC%B2%C424%B1%F8%A4%A71%A1B%B2%C4132%B1%F8%A1B%B2%C4155%B1%F8%A4%A73%B1%F8%A4%E5%A1A%A8%C3%A6%DB%A4%A4%B5%D8%A5%C1%B0%EA104%A6~2%A4%EB2%A4%E9%ACI%A6%E6
TD4 wrote:
這塊土地本來在93...(恕刪)
救國團主任葛永光表示,當初這塊土地是宜蘭民眾賣給救國團,但早期救國團隸屬國防部,不是法人,因此土地登記在縣府底下,後來救國團轉型為民間團體,就在民進黨籍縣長劉守成任內與縣府協商,轉登記為救國團土地,這些年一直做公益使用,沒有不合理之處。
侵占民產 涉竄改公文
葛永光強調,縣府未經任何協商,就逕自更改土地登記,救國團內部已討論,考慮打民事訴訟,由於縣府有竄改公文、侵占民產之嫌,也可能提出刑事訴訟。
救國團表示,雙方對土地所屬有爭議,應該透過法院判決,縣府這麼做,還有法理可言嗎?救國團將與律師研議提出行政救濟或民事訴訟,確保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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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開始不是酸網友沒有法律常識嗎?
你倒是說下救國團的說法跟你強調的法律差在哪邊?
土地有爭議,縣府要收回,要嘛協商,不然走法律程序釐清
這是哪邊有問題???
但登記錯誤或遺漏,純屬登記人員記載時之疏忽,並有原始登記原因證明文件可稽者,由登記機關逕行更正之。
(只限申請書甄自由被白目的人員登記成甄自冉等事項)
土地法68 因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致受損害者,由該地政機關負損害賠償責任。
登記規則 第 13 條
土地法第六十八條第一項及第六十九條所稱登記錯誤,係指登記事項與登記原因證明文件所載之內容不符者;
所稱遺漏,係指應登記事項而漏未登記者。
TD4 wrote:
這塊土地本來在93...(恕刪)
該司法的還是訴訟解決阿
就算可逕行補正情形,還是要書面通知利害關係人啊
philosophy wrote:
救國團主任葛永光表示,當初這塊土地是宜蘭民眾賣給救國團,但早期救國團隸屬國防部,不是法人,因此土地登記在縣府底下,後來救國團轉型為民間團體,就在民進黨籍縣長劉守成任內與縣府協商,轉登記為救國團土地,這些年一直做公益使用,沒有不合理之處。
侵占民產 涉竄改公文
葛永光強調,縣府未經任何協商,就逕自更改土地登記,救國團內部已討論,考慮打民事訴訟,由於縣府有竄改公文、侵占民產之嫌,也可能提出刑事訴訟。
救國團表示,雙方對土地所屬有爭議,應該透過法院判決,縣府這麼做,還有法理可言嗎?救國團將與律師研議提出行政救濟或民事訴訟,確保財產權。
看來只是借名登記
當初民眾和救國團應該有買賣契約與付款紀錄
民國 94年6月3日
土地法第六十九條所稱登記錯誤或遺漏,依上開土地登記規則第十四條規定,「係指登記之事項與登記原因證明文件所載之內容不符而言」(現行土地登記規則改列為第十三條,並於後段增訂「所稱遺漏,係指應登記事項而漏未登記者」等語)。
依實務作法,登記錯誤之更正,亦以不妨害原登記之同一性者為限(參照行政法院四十八年判字第七二號判例,及內政部八十一年五月二十二日台(八一)內地字第八一七三九五八號函訂頒之更正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七點)。是土地法第六十九條之規定,係於無礙登記同一性之範圍內所為之更正登記。亦即使地政機關依法應據登記原因證明文件為翔實正確之登記,並非就登記所示之法律關係有所爭執時,得由地政機關逕為權利歸屬之判斷。
不同一逕行更動-->違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