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菊是打算一輩子躲下去嗎?(再次更新 那個人-->陳菊)

全送焚化爐了,來追呀?老娘可不是吃素的。
warrenwang111 wrote:
告是所有人的權利.....(恕刪)
再頂

freetofu wrote:
再頂...(恕刪)




刑法310條所謂的「誹謗罪」: 是以「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為要件,但如果是善意發表言論、且對於「可受公評之事」做「適當評論」者不罰。

不用太擔心啦,我們有質疑的權利,也有評論的權利,
只要談的是件有事證有軌跡可受公評,她告不到的.

私菸案發生在總統府,總統府內部事項歸秘書長管理,
陳菊任秘書長,當然要出面說清楚講明白.
假如民進黨能夠繼續執政,相信就能安然無事。

jarryl007 wrote:
綠營權貴當然希望永...(恕刪)


寫得真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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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ndelionJack wrote:
寫得真好。...(恕刪)


確實

yanyu_911 wrote:
刑法310條所謂的「...(恕刪)

現在好像不是提告
是直接報警
以違反社維法辦理
好恐怖捏

chih_haohung wrote:
那扁朝 馬朝的 總統府祕書長 也應該都算是走私香菸共犯 有司法責任(違法)了
那可不一定...菸有沒有上飛機,大不相同.

10009....肯定無法上機.
6856....也肯定無法上機.
4492....難說,在兩可之間.
其它的,都可以上的了飛機的.

看圖吧,文字我打的,前幾天回網友順手截下來...




st6688 wrote:
現在好像不是提告
是直接報警
以違反社維法辦理)

不用擔心...社維法管不太到在[網路上評論]等之情事,
那個被抓的是用社維法[散布假消息]之罪名,我判斷應該不會有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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