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310條所謂的「誹謗罪」: 是以「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為要件,但如果是善意發表言論、且對於「可受公評之事」做「適當評論」者不罰。不用太擔心啦,我們有質疑的權利,也有評論的權利,只要談的是件有事證有軌跡可受公評,她告不到的.私菸案發生在總統府,總統府內部事項歸秘書長管理,陳菊任秘書長,當然要出面說清楚講明白.
chih_haohung wrote:那扁朝 馬朝的 總統府祕書長 也應該都算是走私香菸共犯 有司法責任(違法)了 那可不一定...菸有沒有上飛機,大不相同.10009....肯定無法上機.6856....也肯定無法上機.4492....難說,在兩可之間.其它的,都可以上的了飛機的.看圖吧,文字我打的,前幾天回網友順手截下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