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exPredator worte:107年度「文化部臺灣品牌團隊計畫」補助名單公告 107.2.2107年度「臺灣品牌團隊計畫」共計補助5團:財團法人雲門文化藝術基金會補助新臺幣3,666萬元、紙風車劇團補助1,504萬元...(恕刪) 補助1,504萬元,顆顆顆顆所以補助不是標案,不算拿政府的錢,這是世說新語對吧? 長見識了
文化部獎補助資訊網107年度「文化部臺灣品牌團隊計畫」補助名單條款名稱:(107年)文化部臺灣品牌團隊計畫補助作業要點受理單位:文化部-藝術發展司107年度「文化部臺灣品牌團隊計畫」補助名單公告 107.2.2名單內容:107年度「臺灣品牌團隊計畫」共計補助5團:財團法人雲門文化藝術基金會補助新臺幣3,666萬元、紙風車劇團補助1,504萬元、財團法人擊樂文教基金會補助1,316萬元、財團法人優人文化藝術基金會補助1,034萬元、明華園戲劇團補助980萬元,合計補助總金額為8,500萬元,以上皆補助一年計畫。https://grants.moc.gov.tw/Web/PointPublish.jsp?B=1778~~~~~~~~~~~~~~~~~~~~~~~~~~~~~~~看到如上的資訊,我笑了!明明有拿政府補助,卻說沒拿政府一毛錢?這樣會教壞小孩哦!我覺得葉慶元律師拿標案來反駁李永豐,的確是有把「公益性質演出」與「拿政府標案」兩件事混為一談的嫌疑,但是既然有拿政府補助款,就不能再說自己沒拿政府一毛錢囉!還有借場地的部分,我對公務員的瞭解是:一般租用都要收租金外加場地清潔打掃,當然也包括清潔廁所,除非有長官指示特別禮遇,那麼清潔打掃的部分就由公務機關吸收,當然,租金也可以吸收。所以我覺得是否可以換個角度思考:也許是紙風車所謂的許多公益性質的演出,以此名義一路走來受到了許多藍綠政治人物的禮遇?久了習以為常,直到遇上沒有禮遇之處,就視為政府刁難?不過比起台中市政府有無刁難的真相,我更希望社會輿論能藉此機會討論何謂「公益性質」?所以我想提問:一、街頭藝人在街頭表演,沒有拿公家單位一毛錢,整天入不敷出,那麼他的表演算不算公益演出?二、財團拿自己創設的基金會的錢出來辦活動,沒有拿公家單位一毛錢,不論財團有無宣稱該活動為公益性質,你都會當他是公益活動嗎?
ApexPredator worte:----------...(恕刪) 你是說那紙風車是拿錢卻什麼也沒做囉?你可以去告啊!看你要告紙風車,還是告政府。法律上有問題?程序有問題?你只有拿出證明,證實紙風車拿了政府錢卻是一場騙局,騙納稅人錢,輿論才會支持你。若拿不出來,就單單挑文章幾句話"亂吠",於是這些辛苦工作者就這樣被你糟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