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殺人犯~自動送要送台投案~台灣拒絕~太可笑~

Deoxyribose wrote:
https://youtu...(恕刪)

你的論點很奇怪
既然地檢署發了通緝,這不是司法問題,什麼才算?
相不相信港府不是重點
而是我們政府拒收人犯,然後呢?
沒有其他方案? 總要說出個我方可能接受的方案
早前蔡政府明確宣示,逃反條例就算通過,我們也拒絕為這條例背書
意思是港府通過條例,我們也會拒收人犯
所以要怎麼做?
拖到大選過後?還是拖過通輯追溯期?還是直接撤銷通輯?
英國商人酒駕撞死人潛逃回英國
我們走司法途徑想把人要回,英國官司敗訴
倘若有天這個商人良心發現,想自己搭飛機來台灣投案
請問拒不拒收?
什麼事都要政治改量放第一位?
殺人是事實,不該受到司法審判嗎?
如今蔡政府騎虎難下,這個不要哪個不要
他自願來投案不涉及敏感的兩地法律程序,可以輕易解套,偏偏不要
蔡政府有責任告訴香港政府或哪個人犯,我們要在什麼條件下才收人?
sincostan wrote:
香港不提供任何司法協...(恕刪)

小偷在你家殺了人,你家就是命案現場,你說一定要小偷的出生地警局來辦嗎?
事情在台灣由頭到尾在台灣發生,關香港何事?
假如陳同佳未逃回香港,還不是由臺灣來辦?
難不成還免費機票送回香港嗎?
這是基本道理,護航也要找出法條或依據來,才能說服人!


如果輕判是台灣法制有問題,
還是你覺放棄管轄權是一個國家值得炫耀的事?
fbi0072653 wrote:
台灣就是盡所有的力量...(恕刪)
臺灣主權我來護,
在臺殺人我不管。

民進黨好棒棒。
Deoxyribose wrote:
這是一個用司法案件包...(恕刪)

送中問題是中國、香港內政,我們政府寧願放棄司法主權,在台殺人犯要來台自首也拒收,就是為了要干預他國內政,表態支持反送中。
這邏輯...................
我相信這是政治操作,因為就是綠政府在操作為了騙選票啊~~
還要人要求討論此問題前先表態是否支持送中,笑死人
過期無效 wrote:你的論點很奇怪既然地...(恕刪)


他腦內只有政治,其他都不是重點,這不是正常人的行為
過期無效 wrote:
蔡政府有責任告訴香港政府或哪個人犯,我們要在什麼條件下才收人?


法務部昨晚記者會有講了
這問題太過複雜
我不期望大多數人能懂
只是我現在知道你也不懂


另外, 老吳現在也懂了
與韓不同調
Deoxyribose wrote:
法務部昨晚記者會有講了
這問題太過複雜
我不期望大多數人能懂
只是我現在知道你也不懂


原來港府不介入,犯人自己要來台灣投案.

這叫 問題太過複雜

Deoxyribose wrote:
我不期望大多數人能懂
只是我現在知道你也不懂


看來只有你不懂!!

說好的司法管轄權相當於主權?

Dwing wrote:
原來港府不介入,犯人...(恕刪)

更新一下資訊

港府聲稱願助「港女命案」主嫌陳同佳來台受審,被我國政府拒絕,引起港台兩地執政當局司法較勁。法務部長蔡清祥今(21)日晚間表示,處理陳同佳案司法互助事宜,中華民國政府從未放棄管轄權,港府有無管轄權應由香港法院作出正式裁定,但考量到港人港審與審判的優先性與便利性,應由香港政府優先審理。

法務部長蔡清祥與陸委會副主任委員邱垂正今天晚間在法務部簡報室召開記者會,說明陳同佳案,並接受國內外媒體提問。

蔡清祥指出,針對香港人陳同佳在台灣境內涉嫌殺害同行女性友人一事,法務部認為處理本案應符合三項原則,第一,台港雙方均擁有此案司法管轄權,基於加害人與被害人均為港籍,且陳同佳目前仍在香港羈押中,在羈押期滿前,港府應本於職權追訴殺人犯行,以維正義,考量到港人港審與審判的優先性與便利性,應由香港政府優先審理。

第二,司法沒有空窗期,無論是中華民國政府或香港特區政府,均應負起責任。香港政府更不應讓犯罪嫌疑人任意遊走,以免產生串供或湮滅證據之虞。中華民國政府會透過正式的司法互助方式處理本案,絕對不會私了,更不會有拒收問題。

第三,中華民國政府從未放棄管轄權,絕不卸責。過去法務部跟陸委會多次去函港府,索取本案相關事證,但遭港府置之不理。中華民國政府願在司法互助的前提下,全力提供相關資訊,並派員協助。

蔡清祥指出,基於三項原則,行政院責成法務部與陸委會組成專案小組與港方接洽,處理本案的司法互助事宜,並提出兩項方案。首先,考量到港人港審與審判的優先性與便利性,以及家屬心情,香港政府應優先審理本案,中華民國政府司法單位願意提供相關事證,以供審理。



再者,香港政府有無管轄權一事,應由香港法院作出正式裁定。若本案經香港法院裁定無管轄權,中華民國政府願意針對本案與香港政府共同討論後續處理。但要強調的是,在司法互助的前提下,陳同佳因涉及殺人重罪,不應縱放,港府應於他另案執行期滿時立即逮捕,以伸張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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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蠻搞笑的,不熟悉外國法律就算了,竟然指導外國如何執法台灣能代香港特區政府宣稱有管轄權用干涉他國內政的聲明我還真看不出高明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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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區政府表示,在陳同佳的刑事檢控方面,律政司並無足以控告陳同佳在台灣涉嫌殺人的證據。經充分和全面考慮香港警方調查及搜集所得的證據後,律政司控告陳同佳在香港干犯洗黑錢罪。陳同佳被定罪及判監29個月,現時正在服刑。

對於陳同佳在台灣涉嫌的罪行,香港法庭並無管轄權,香港有關當局也不可能將陳同佳續押或向他追訴他涉嫌在台灣所犯的罪行。
https://www.news.gov.hk/chi/2019/10/20191018/20191018_224517_915.html
thron wrote:
特區政府表示,在陳同佳的刑事檢控方面,律政司並無足以控告陳同佳在台灣涉嫌殺人的證據。經充分和全面考慮香港警方調查及搜集所得的證據後,律政司控告陳同佳在香港干犯洗黑錢罪。陳同佳被定罪及判監29個月,現時正在服刑。

對於陳同佳在台灣涉嫌的罪行,香港法庭並無管轄權,香港有關當局也不可能將陳同佳續押或向他追訴他涉嫌在台灣所犯的罪行。
https://www.news.gov.hk/chi/2019/10/20191018/20191018_224517_915.html

我們法務部在唬弄樓上哪些不懂硬要護航的人

香港法律屬地主義,早就告訴我們香港人在外地殺了人,香港沒有管轄權,才會用洗黑錢罪判他刑

如果香港律政司有權早就做,還輪到我們法務部去指指點點

沒知識也要有常識,沒常識也要多看電影

以前的港片早就有演到,賭神在第四台不知重播N次,有沒有人看過?

最後賭神跟亞洲賭王出海決一勝負,陳金成不是在船上開槍殺了人嗎?

他說什麼?出了公海,不在香港司法管轄範圍,要逮捕他殺人,只有該艘遊艇註冊的國家才有管轄權

地檢署通輯陳同佳,需要的是香港政府把人遣送回台灣受審,至於香港用什麼方式或法源依據,我們管不著

他自願回來投案是最沒有爭議的方法,我們重視的是他在台灣殺人回來受審就對

香港是否拿來政治操作,我們政府根本不必去管,顧主權是最高指導原則,其餘都是政治操作的廢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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