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姦除罪下一步,賣淫合法化?

nwcs wrote:
這應該是比較合理的發(恕刪)

賣淫本來就合法,沒人要開合法店而已
nwcs wrote:
你沒看標題?或可能對是除甚麼罪不熟?我說明一下:
通姦是刑事時,可糾舉不法會同檢警偵辦,一般SOP都是會同警察或檢調破門以現行犯抓姦,當場錄下姦淫影像,查扣相關的通姦證據,所以成功率都超過9成。

難道你是懷疑,警察辦刑案的能力???

現在改民事,你要怎麼蒐證,都幾乎會觸犯妨害秘密罪跟個資法,難逃關3年或罰款30萬。所以有人說,這毀了徵信社一半的業績,更毀了婚姻弱勢者的大半幸福。


這順序怪怪的

連續劇都是請徵信社蒐集證據

再請檢警破門以現行案抓姦

什麼時候 檢警會調查通姦案了

下一個 上次不是有聽說過了
就是 N 級以下毒品的除罪化 甚至於無罪化
(ex, 大麻; 在荷蘭就是無罪的)
鐵牛CEO wrote:
這順序怪怪的連續劇都(恕刪)


刑案如果不調查

難不成要吃案?
kantinger wrote:
刑案如果不調查

難不成要吃案?


你去試看看囉

警方會先去找你老婆跟小王

說妳老公懷疑你們通姦

請到警察局問話

然後 就證據不足

結案

以上為幻想劇情 切勿當真
我只想起以前那個年代,
早上立法院立委諸公表演全武行給媒體看,
晚上找一找一起上酒店玩.

會去找賣淫的還需要通姦嗎?

命題有誤,收工
大家不知道外遇蒐證的SOP?請把我的文再看一次:
徵信社決定抓姦時,會通知相識的警察到場,跟監、拍照、破門、通知警察到場、錄影、保存證物,些這都是徵信社幹的,警察只是控制現場。

沒有檢調接受報案然後長期辦案的,都是要抓姦時才到場,而警察會到是因為這是現行犯的案發現場,所以師出有名。

因此,徵信社和警察是共生關係,徵信社把所有苦差事都辦好了,警察就只是做個現成業績罷了。

因此,外遇案價錢,都是百萬起跳,但因為可以用刑事逼民事和解,要錢要財產應該都不是問題,所以這價錢也算還好,而以刑逼民,也是外遇案民事成功率高的最大原因,不然就讓你進行刑事審判,但因為可以分開告民、刑事,因此也產生了仙人跳,只告小三、小王不告配偶的情形發生。

現在除罪化後,你就不能用抓現行犯的方式進行,因此,幾乎是斷了蒐證的門路,所以這是對受害者極大的傷害。

除罪的問題,就在,對其受害者,未能提供除罪後的相對權益保障。

光1個如何有效又不違法的蒐證,就是個問題。

另1個問題,就是婚姻雙方,外遇者通常握有絕對的經濟優勢,受害者往往沒工作、沒收入、與社會長期隔絕,等於是大衛和巨人的戰爭,少了刑法的屏障,想要獲得公義的審判,等於是要這些人去送死。
台灣人平常很喜歡跟歐美日韓比,只有開車禮讓行人跟通姦罪這倆事是走回教基本主義路線....😑
ttjkroc wrote:
台灣人平常很喜歡跟歐(恕刪)


自由民主的美國有沒有通姦罪?
說真的,是國民黨的錯!!!!
為什麼呢??
這憲法是國民黨訂下來的,怎麼會讓通姦違反憲法呢???
當初制訂憲法都是一些小三、小王嗎??????

到底有沒有人懂呀!!!每天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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