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魔推銷員 wrote:
1.供保險對象於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作醫療使用。
2.申辦保險人提供之服務或保險人與其他政府機關(構)合作之網路服務使用
所以呢?規定明明就可以讓健保局與其他政府機關合作之網路服務使用
超商是政府機關?
去看一下唐某人的解釋就會知道民退黨在知法玩法

惡魔推銷員 wrote:
1.供保險對象於保險(恕刪)
jerry2529 wrote:
我在39樓已經引用【拿健保卡領取三倍券】的辦法和所依據的母法了
根本不需轉移焦點阿
反倒是你應該學freedomhome大,多花時間找資料,同時學習如何讀懂法規條文
此外,你提到【單這段話,「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以下稱健保卡)供保險對象於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作醫療使用」...... ,你就要乖乖跪地吃土】
第 2 條
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以下稱健保卡)供保險對象於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作醫療使用、申辦保險人提供之服務或保險人與其他政府機關(構)合作之網路服務使用。但不得存放非供醫療使用目的及與保險對象接受本保險醫療服務無關之內容。
簡單解釋就是,健保卡供保險對象(被保險人)於:
1、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作醫療使用
2、申辦保險人提供之服務
3、保險人與其他政府機關(構)合作之網路服務使用
總共有3大項用途,不是你所認為健保卡只限定第1項用途
你真的知道法條要怎麼讀嗎??
誰吃滿嘴的土了?(恕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