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後約十年的美豬進口,這是民進黨的貢獻!

當底需要證明有害

證明沒有害?
turtlins wrote:
萊克多巴胺MRL的制訂並不是CODEX唯一表決結果差距微小的提案,
請參考https://www.reading.ac.uk/foodlaw/science.htm。


我知道你又要舉特例了,那我也可以告訴你,在萊毒之前,總共也只有兩個案子是用表決的,成千上萬的標準都是共識決出來的。這兩例過程一樣是爭議不斷,而且後續仍是Codex定Codex的,不採納的國家還是一樣不甩這個標準。

turtlins wrote:
如果沒有得到JECFA等國際組織的專家會議認可,根本連委員會那關都過不了。
都已經獲得專家會議的科學報告背書。


關於Codex委託JECFA所定出的萊毒標準,中國專家的實驗數據被技術性忽略,歐盟也表示還有極大的疑慮。
我這裡引的是 Scott C. Tips 對這個過程的自述,除非他公開說謊。

turtlins wrote:
無論「強壓」、「從共識決改成投票決」、「被迫」,
或是所謂「中立一點的遊說、利誘、關說」,


美國就是這個世界的有牌流氓。台灣這次准許開放萊豬、30月齡萊牛,難道不是因為美國的利誘或強迫嗎?不要再自欺欺人了。
站在公平正義是非善惡之上,任何立場才能理直氣壯
Moralsense wrote:
我知道你又要舉特例了,那我也可以告訴你,在萊毒之前,總共也只有兩個案子是用表決的,成千上萬的標準都是共識決出來的。這兩例過程一樣是爭議不斷,而且後續仍是Codex定Codex的,不採納的國家還是一樣不甩這個標準。


特例?

投票表決是CODEX章程規定賦予的權利,這能叫特例?



還有,

我覺得你應該先去查證一下,

成千上萬?

「只有兩個」?

我可沒看到「成千上萬」喔,

我看到的也不只兩個喔。

而且,

一項有爭議的MRL制訂過程,往往歷經數年,前後動用多次表決,

有些已經通過,有些還沒通過,

這些通通被你當成「兩個」特例?

Moralsense wrote:
關於Codex委託JECFA所定出的萊毒標準,中國專家的實驗數據被技術性忽略,歐盟也表示還有極大的疑慮。
我這裡引的是 Scott C. Tips 對這個過程的自述,除非他公開說謊。

美國就是這個世界的有牌流氓。台灣這次准許開放萊豬、30月齡萊牛,難道不是因為美國的利誘或強迫嗎?不要再自欺欺人了。


CODEX的專家會議針對中國呈送的數據做了計算,

結論就是沒有超過他們所提議的ADI值。

歐盟的疑慮就是人體試驗不夠多,

但他們並未質疑JECFA專家會議的人體試驗結果。

我的建議是,

歐盟應該去進行相對科學研究,提出來推翻CODEX的科學報告,

而不是只憑一句「人體試驗報告不夠多」來拖延,

這種作法難道就不算技術性杯葛嗎?

我沒有否認美國對台灣施壓、利誘,

我只是覺得你單方面把這些負面用詞扣在美系的頭上,

卻假裝歐系很純潔、很善良。

只要打起表決戰,

就沒有哪邊是純潔、善良啦。

你與其在票數差距微小上面做文章,

還不如好好去蒐集確實的科學證據啦。
turtlins wrote:
那我也可以告訴你,在萊毒之前,總共也只有兩個案子是用表決的,...(恕刪)


你標註我的話不要只標一半,我說的是"在萊毒之前,總共也只有兩個案子是用表決的"

第一,萊毒之前,也就是2012年以前。你撈2018數據要證明什麼?

第二,"也只有兩個案子",這裡我的確表達的不夠明確。我指的是食品安全國際標準,這兩案分別是5種促進牛生長賀爾蒙MRLs標準/自然礦泉水標準修正,再來就是萊毒標準了。你可不要把會議程序案、會員國資格案...等等非食品安全標準的投票都算進來,那真的就是張飛打岳飛了。
站在公平正義是非善惡之上,任何立場才能理直氣壯
所以關鍵就要證明有害才不能開放

證明無害才能開放對嗎?
Moralsense wrote:
你標註我的話不要只標一半,我說的是"在萊毒之前,總共也只有兩個案子是用表決的"


對,

我說的就是在萊克多巴胺之前。

顯然你就是沒去查證嘛。

Moralsense wrote:
第一,萊毒之前,也就是2012年以前。你撈2018數據要證明什麼?


你嘛幫幫忙,

那不是數據,

那是CODEX整理的章程規定啦,

看清楚再來啦。

章程規定有分2012年之前、之後嗎?

Moralsense wrote:
第二,"也只有兩個案子",這裡我的確表達的不夠明確。我指的是食品安全國際標準,這兩案分別是5種促進牛生長賀爾蒙MRLs標準/自然礦泉水標準修正,再來就是萊毒標準了。你可不要把會議程序案、會員國資格案...等等非食品安全標準的投票都算進來,那真的就是張飛打岳飛了。


我再說一次:

我說的就是MRL制訂案。

這還只是我看到的部分喔,

我還覺得自己查的資料不夠多欸。

還有,

你不要埋伏筆。

什麼叫「可不要把會議程序案」算進來?

歐系在阻擋美系提案過程中,

用各種散會動議、擱置討論的表決當手段,

也不能算嗎?

所以,一個MRL制訂案歷經多年、年年表決大戰,

在你眼中就只是「一個」案的「特例」?
kantinger wrote:
所以關鍵就要證明有害才不能開放

證明無害才能開放對嗎?


你可以先去多查幾個實例再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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