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老師遭盤查被上銬逮捕 檢察官:中壢警明顯就是違法臨檢

carloslie wrote:
本蛙不希望限縮...而是應該加重誣告罪及排除執行公務的適用(不要在國賠法的保護傘下)...這樣才是解決惡警跟刁民的良方...


至少要排除執行公務的適用~

民: Errrr...
警: 侮辱公務員罪上銬帶走。
特定個案中警方執法的確有缺失,這些都應該檢討,我想大家是有共識的,
但犯罪偵查不是請客吃飯,
我們不可能要求第一線執法的警察面對罪犯的時候,還要溫良恭儉讓,克己復禮。
但最基本的盤查原則,必須遵守。
我們的法律是假設被告都是無辜的,假設國家機器都是暴政,所以在刑事程序上保障被告權益。
只有檢警站在被害人這邊。

但警察也是人不是神,在執法的時候會濫權,所以我們要求揪出害群之馬,但不能矯枉過正。
神魔亂舞 wrote:合法的當然要配合,但不合法的就不用
很多人都說配合下又不...(恕刪)
lawtaipei wrote:
特定個案中警方執法的...(恕刪)


有看過女教師臉書的自訴嗎?

被帶入派出所後所遭受的凌虐及轉送分局的情形,整個中歷警方如何協同犯罪及縱容,在老百姓看來,就是一個犯罪集團。

事後分局長的處置及回應,讓老百姓如何相信他們是正直的。

協助者為共犯者
見犯法而不執法,是枉法,
主官管縱容執法單位違法侵犯人權,妨礙自由,罪加一等。

事後竟然意圖呼嚨,半點悔意皆無。
and50cc wrote:
事後分局長的處置及回應,讓老百姓如何相信他們是正直的。


分局長:配合不用1分鐘的時間啊!!

叫他老婆女兒老媽也配合一下吧!
什麼行業裡面都有垃圾啦!警察也不例外!
以前不是有警察掛假牌騎重機,結果呢?不起訴!
老擊敗!

這些垃圾警察比流氓還下作!
and50cc wrote:
被帶入派出所後所遭受的凌虐及轉送分局的情形,整個中歷警方如何協同犯罪及縱容,在老百姓看來,就是一個犯罪集團。


警察應該是認定這個老師是應召女郎,所以才敢這樣凌辱。

反正做黑的不敢去告!
在這邊說台灣警察違反盤查的

去日本的時候警察盤查你就反抗看看咩 看下場會怎樣

別到時候又龜縮又或被小本本盤查的時候反而認為很光榮

反正在台灣警察已經被鄉民打成黑五類 又要人家保護你

笑死
心底的魔鬼
很多人都搞不清楚臨檢跟盤查

臨檢是經由上級簽屬
在固定地點擺放臨檢站
執行檢查工作
不須理由皆須配合

盤查是需要足夠的理由
所以女老師詢問為什麼查我是法律允許的
但是警方說馬路是公眾場所所以我可以查,還說妳我沒看過
這兩個理由是錯誤的
如果說行跡可疑,看到警方想跑,看到我就往旁邊丟東西懷疑是違禁品,你長得像通緝令上的人,這樣都可以

至於說有鬼才不准人查
查一下又沒多少時間
不知道為何維護自己權益還要被喊成有心裡有鬼??

就像店家報警,指責你偷東西
警察來難道就因為店家口頭說懷疑就可以搜查你嗎?
搜查也不用多久時間阿
為什麼不給搜?

講難聽一點有些人就是自尊心比較強
沒有足夠的理由想查我
我會認為你是故意找麻煩


至於警察對女子實施大外割壓制上靠是不是過當
我想交由檢方法官裁定比較好

有些人說公權力要伸張
如果怎樣都不可以要怎麼實施公權力?
那公權力本身難道就不需要守法?
搜查令是假的?
難道警察高度懷疑你家藏毒品,就可以不需要搜查令就跑去你家翻查?

但是法律規定有比率原則
不然警察說我懷疑你要跑,所以直接開槍把你腿打傷難道也無條件接受

最後
我贊成公權力需要伸張
像是追超速或未戴安全帽而追到對方車禍亡的
我認為警方沒錯
但是路上隨便攔人就想盤查,光程序就不合法
對方提出異議了
還要在提不出合法理由的情況下接著盤查
最後是女教師蠢.......
要不然可以直接提告警察妨礙自由
MOOMS
另外真的讓警察那麼守規舉 那些通緝犯就都查不到了 台灣執法己經很有人權了 人民一直需索無度 要把台灣搞成無政府狀態 出事了才在那警察都吃XX
weird@
天生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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