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0980000056 wrote:
我認知的「公民」應該...(恕刪)
反正我不會領修憲複決票
很多人都不清楚,都被民進黨給騙了!
目前《憲法》將投票年齡規範在本文第130條:「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二十三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
18歲公民權不僅僅只有18歲可以投票,連可被選舉都下修到18歲
記得啊!
只要是民進黨提出的,他都只會告訴你一半,另外一半他不告訴你。
然後民進黨告訴你,日本也是18歲可以投票,但不告訴你,日本可被選舉的年齡仍維持不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