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認知的「公民」應該是能夠完全為自己行為負責的國民。
目前台灣犯罪率統計年齡不斷的降低,詐騙、車手、性交易、吸毒、販毒、未婚懷孕…等,各種社會問題層出不窮。
我們都知道公民權的年齡設定有其僵固性,要調升公民權的年齡恐怕是根本不可能的事情。
有人主張說國際中許多國家公民權年齡都設定為18歲,所以台灣要跟著調整為18歲?
這一點就讓我更疑惑了,我國的國情有跟那一些國家相近嗎?
再者,不應該是優先考量我國的國情是否符合調降為18歲,再參考國際情況嗎?
假設不考慮國際的情形,也不考慮國情,如果這一次調降公民權到18歲,那我又要問了,18歲跟17歲的心智成熟度有什麼明顯的差別?
那為什麼不調降到17歲呢?
我看到執政政黨跟在野黨都支持下修公民權到18歲,讓我覺得很奇怪,如果我是為了國家好,其實應該是要上修公民權年齡的!
至少應該要參考我國歷年各類犯罪年齡統計,至少對於有無犯罪較能夠代表是否對自己行為負責的程度吧?
或許可以10年前的數據作為基期,對應為當時是20歲的公民權,再納入國內各種社會問題的統計數據,以公聽會的形式製定出適當的公式,作為調整公民權的年齡依據,使國家社會穩定,方能長治久安,而不是淪為朝野政黨權力分配的角力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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