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殺人焚屍或分屍,有沒有違反人性尊嚴?怎麼沒人去回廢死聯盟這一句話。還是用咳咳咳來迴避一切。或者是推給馬英九的兩公約。都遵守兩公約了,那為何不去遵守中華民國法律賦予的死刑權力兩公約大於中華民國法律,我快笑死了
sicomtw wrote:如果殺人焚屍或分屍,有沒有違反人性尊嚴? 沒有喔~死人是沒有人權的,當然更沒有啥人性尊嚴可說人權、尊嚴啥的,只針對活人有效,既然已經死了,即使是被殘酷殺害的,就都不用再說啥人權人性了這就是廢死的核心精神~一個人不管再禽獸、再怎麼禽獸不如,只要他還活著,就必須給予毫無限制的人性尊嚴唷
oggyoggy wrote:死刑構成《公政公約》第7條所謂「殘忍和不人道之處遇」。 一個好孩子被殘忍的捅、切十幾刀殺掉這就不殘忍 ?這就合人道 ?行阿, 讓你們的孩子、 你們的父母、 你們的祖父母去受這種罪吧不是自己受害就站著說話不腰疼。看那刀割你孩子脖子上,等那刀捅你父母胸口,看你還能在台上義正嚴辭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