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嗆謝國樑:沒經過法院判決,就整碗給微風, 要給人家什麼剩菜殘羹?

yurue wrote:
獨立出入口的定義是「不跟別人共用出入口」,長照法有對獨立出入口做出解釋。至於出入口屬於誰的不會影響到這個出入口是否為「獨立」出入口。

長照講的獨立出入口是為了確保長照機構的空間可以讓長照對象有不受干擾的出入動線
內容根本沒在講出入口產權,你是怎麼自己推演出來可以是別人的?
以NET那隻梯來說,土地跟一樓都是市府有登記的
市府封掉那隻梯的一樓出口你要怎麼獨立出入?
leedowlen wrote:
你應該去看看民法79... 

所謂定著物的要件計有: 1. 非土地的構成. 2. 
繼續附著於土地上. 3, 具有經濟價值. 4. 不易移動其所在物. (恕刪)


整個東岸廣場是不動產,爭議的點是二到四樓算不算附屬建物

請問公寓或大樓二層以上的建物,都是附著在1樓上,算不算不動產?

————————————————
又按,民法第66 條第1 項規定:「稱不動產者,謂土地及其定著物。」 係指土地及其定著物均為不動產,而非指土地上之定著物亦當然為該土地所有人所有,故土地及其定著物可為不同人所有,定著物所有人與該土地所有人間未必有地上權之權利義務關係。
leedowlen
土地及其定著物可為不同人所有,但前提是原土地及地著物是同屬一人且因分離處份,以致發生土地所有人對定著物所有人不管是有法定地上權,意定地上權或土地租賃契約存在為限.這些都是需要該土地所有人之同意才行.
leedowlen
因此不會只就你看到函釋的字面意義去解釋,你還必看分屬2人後,定著物所有人合法占有的要件而必須回歸民法物權的原理原則去確認.這也就是需要NET提出他可以合法占有所謂2-4F樓層所在基地的法律證據呀!
mourningtw wrote:
長照講的獨立出入口是...(恕刪)


我在說明何謂獨立出入口,我沒說圖中出入口是NET所有
allen_yeh
硬拗解決不了問題的,這個出入口就不是Net 自己蓋的獨立出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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