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專責機關回論文門:揭露口委名單會造成蔡英文「傷害與痛苦」

hotonpone wrote:
講的很清楚呀!只是T(恕刪)

基本上 就這個三篇國內論文的事件
我是後者
我並不認為蔡總統有學術倫理問題

邏輯如下:
1. 那三篇存在一般論文不會出現的錯誤
包含 歷史事件的混淆, GATT 的法理定位 跟 對於壟斷/關貿懲罰 的特殊見解
如果沒有 夠大咖的指導教授做出這樣的判斷與定義
這樣的論文很難公之於眾
而那個時間點 蔡總統所宣稱的指導者: Elliot 並沒有那麼高的學術地位
能夠對GATT 法理定位 跟 一些廣義的貿易法則 做出特殊的解釋與定義

2. 那三篇 蔡總統使用的是 LSE 博士
但是 引用自己尚未完成的論文,如果有經過指導教授/口試委員同意
就不可能會使用 "博士"而是該使用"博士候選人" 或者是"博士生"
顯然 刊文者 並沒有考量 指導教授的 與口試委員的學術地位

會這樣講,是那個時代 或許拿自己論文部分出來當短篇期刊論文的有之
但是 絕無拿自己論文當短篇期刊之時,卻不去詢問自己指導教授意見
而詢問之後,卻又以"博士"刊登這樣的論文....
這樣的動作不論時代,都是極為不尊重自己老師的作法

3. 將論文部分當期刊論文
往往是為了爭取學術/專利的時效性
將自己的創見,能夠在他人之前發表

但是 顯然這不是蔡總統的意圖(從論文內容來說,對於解決方法並無特殊創見)

而從事後來看,學位論文發表後,卻以期刊論文當作升等的資料
而非繳交學位論文
照理說 學位論文才是完整的論文,而期刊只是其中之一
不可能捨全 而取其部分當作升等資料
因為審核委員,看到部分內容,必然會有很多疑問
與其讓人發問,不如主動去澄清問題,這是一般升等的做法

會採用部分論文這樣的做法,除非是對於自己全篇論文沒有信心
只對其中部分有把握....

當然,這是一般博士生的作法
或許 真的因為時代不同....作法已經有太大的差異
dgame wrote:
基本上 就這個三篇國(恕刪)


您說的我都懂…而且說的非常詳細與保守

不會過渡推論…只是這樣的邏輯…沒走過論文期刊發表的人懂嗎?

其細節,若只有一般的大學生…或社會人士能理解嗎?

不是輕視這些人…而是不在位子上,有些東西真的難以分辨理解…

而T大的過渡推論且蓄意曲解,才是令人覺得…
你怎麼有臉笑人家?
你也拿不出真實的論文啊。
笑你拿不出來打臉我。

turtlins wrote:
感謝樓主大人關心。可(恕刪)
但你一本論文都拿不出來啊,不是嗎?

turtlins wrote:
如果1984年論文當(恕刪)
**************************
真的?記錯的可能性相當低?

你可以去測試一下,多問幾個你認識的拿國外學位的學者,抽問他們20、30幾年前的英文論文題目。
**************************
這一句話的比喻真的有夠爛,你臨時問題目,當然可能記不住,但人家可以回去看論文啊,小英是公開演講耶,是不是那時候沒有演講看板可以看,所以講錯? 最好是這樣啦。

公開演講都沒辦法先確認好自己的論文題目,這能力是有問題? 還是沒論文?

turtlins wrote:
真的?記錯的可能性相(恕刪)
那要看是誰把拼圖藏起來啊?
升等資料?
口試委員?
論文?

一個都沒有,怎麼把拼圖弄完整?

怎麼不把拼圖拿出來打臉我們? 何況這些都是重要的證據。

turtlins wrote:
不錯呦,你是這場混仗(恕刪)
**************
我只想問三個問題:

LSE說蔡當年獲頒博士學位,這沒錯吧?

如果沒有繳交博論且口試通過,是不可能拿到博士學位,這也沒錯吧?

所以,既然LSE證實蔡當年獲頒博士學位,那不就證明蔡當年有繳交博士論文且口試通過?
**************

但事實上,兩個圖書館都沒有小瑛論文的繳交紀錄,然後36年後就出現了一個LSE說小英當年有獲頒學位? 見鬼了。

turtlins wrote:
呵~~~你那一大串我(恕刪)
*************************
口試委員名單什麼時候成了比學位證書更有決定性的證據了?

*************************************************
這個就是硬凹的最佳範例
有學位就有論文,有論文就會有口試委員,也就是說,如果有學位,但沒有論文及口試委員,再多的證明要代表什麼? 買跟賣? 自由心證囉。

***************************
LSE哪個人的論文有拿出過口試委員名單了?
***************************
這是什麼邏輯啊?
我們是在問小英的口委,不是在問其他人的口委,你怎麼喜歡提一些歪理? 你怎知道有LSE論文的人提不出口委? 你有去問? 但我是知道小英提出不論文,公布口委會造成小瑛的Damage及Distress。

笑你提不出論文、也沒法公布口委啦。



turtlins wrote:
口試委員名單什麼時候(恕刪)
hotonpone wrote:

基本上 就這個三篇國內論文的事件
我是後者
我並不認為蔡總統有學術倫理問題

邏輯如下:
1. 那三篇存在一般論文不會出現的錯誤
包含 歷史事件的混淆, GATT 的法理定位 跟 對於壟斷/關貿懲罰 的特殊見解
如果沒有 夠大咖的指導教授做出這樣的判斷與定義
這樣的論文很難公之於眾
而那個時間點 蔡總統所宣稱的指導者: Elliot 並沒有那麼高的學術地位
能夠對GATT 法理定位 跟 一些廣義的貿易法則 做出特殊的解釋與定義

2. 那三篇 蔡總統使用的是 LSE 博士
但是 引用自己尚未完成的論文,如果有經過指導教授/口試委員同意
就不可能會使用 "博士"而是該使用"博士候選人" 或者是"博士生"
顯然 刊文者 並沒有考量 指導教授的 與口試委員的學術地位

會這樣講,是那個時代 或許拿自己論文部分出來當短篇期刊論文的有之
但是 絕無拿自己論文當短篇期刊之時,卻不去詢問自己指導教授意見
而詢問之後,卻又以"博士"刊登這樣的論文....
這樣的動作不論時代,都是極為不尊重自己老師的作法

期刊預支博士頭銜,學術上是嚴重的逾矩行為,
而且從蔡總統所發表的期刊論文,全部忽略指導教授的貢獻,這點也極不尋常,
博士論文的發表,通常指導教授一定會掛上通訊作者(等同第一作者),不然至少也是作者群之一,
而且畢業後幾年所發表的任何論文,指導教授偶爾還是會出現在作者群裡,
但蔡總統的期刊上,找不到指導教授的任何蛛絲馬跡,也沒有掛名,
這點真的很難解釋!


3. 將論文部分當期刊論文
往往是為了爭取學術/專利的時效性
將自己的創見,能夠在他人之前發表

但是 顯然這不是蔡總統的意圖(從論文內容來說,對於解決方法並無特殊創見)

而從事後來看,學位論文發表後,卻以期刊論文當作升等的資料
而非繳交學位論文
照理說 學位論文才是完整的論文,而期刊只是其中之一
不可能捨全 而取其部分當作升等資料
因為審核委員,看到部分內容,必然會有很多疑問
與其讓人發問,不如主動去澄清問題,這是一般升等的做法

會採用部分論文這樣的做法,除非是對於自己全篇論文沒有信心
只對其中部分有把握....

當初蔡總統申請政大教職時,送審資料就已包含她的博士論文,
理當升等就不能再將博論的期刊論文拿去送審,
會有重複計點的問題,這點很明確!
而且蔡總統的博士論文是我看過唯一一本沒有圖表的論文,
沒有圖表的相關歸納,又能提出特殊創見的論文,
我還真是第一次看過,這一定是我才疏學淺!


當然,這是一般博士生的作法
或許 真的因為時代不同....作法已經有太大的差異
ac12acx wrote:


當初蔡總統申請政大教職時,送審資料就已包含她的博士論文,
理當升等就不能再將博論的期刊論文拿去送審,
會有重複計點的問題,這點很明確!
而且蔡總統的博士論文是我看過唯一一本沒有圖表的論文,
沒有圖表的相關歸納,又能提出特殊創見的論文,
我還真是第一次看過,這一定是我才疏學淺!!


根據教育部高教司講法不是這樣
他送審資料時候 只有證書
另外 如果期刊論文跟 博士論文之間只是翻譯關係
卻又拿去同時當作申請教職以及升等論文
那麼問題只會更嚴重....
這個就是標準的重複計算 一魚多吃
不只是不可取
而且會是很嚴重的詐欺行為....

所以 個人覺得蔡總統是學法的
不應該會無視這樣的錯誤
這樣來說
反而 學位論文 跟那三篇期刊論文 毫無關聯
是比較合理的說法
亦即 在 LSE 婦女圖書館/台灣央圖收藏
這兩本"相似"的論文外
還有一篇 學位論文存在
抑或 根本不存在那個學位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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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從蔡總統所發表的期刊論文,全部忽略指導教授的貢獻,這點也極不尋常,
博士論文的發表,通常指導教授一定會掛上通訊作者(等同第一作者),不然至少也是作者群之一,
而且畢業後幾年所發表的任何論文,指導教授偶爾還是會出現在作者群裡,
但蔡總統的期刊上,找不到指導教授的任何蛛絲馬跡,也沒有掛名"

另外 這點 我也覺得很神奇
畢竟 如果老師同意 一定會掛上通訊作者 或者是並列第一作者
而且 蔡總統的三篇,除去了文字上面的翻譯謬誤,跟歷史事件的錯置
還有一些GATT 的法理宣告的錯誤(或創見) 這部份如果作者本身是沒有學術地位
則往往會引述自己老師的一些看法
可惜 都沒有....

這也是為啥我覺得這三篇期刊論文 應不是指導教授指導的博士畢業論文(的一部分)
應該是另外的整理或論述
畢業論文應另有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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