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gdlyg wrote:
還在歪,申請變更項...(恕刪)

你真的有實務經驗嗎?

首先問你。。。
建築師圖面錯誤在哪?

另外早先問你的技術審有沒有問題?


再者別用PTT扯爛仗的問題來矇混。。。
這是01。。。
回答你的幾乎都是相關業內。。。

我們大家。。。
你問我答。。。
我問你答。。。
他問你答。。。
你問他答。。。

別帶PTT扯爛仗口水那套來01。。。
大家實質回覆。。。
歪不歪那些的。。。
01每個看文的網友自會有公斷。。。

每個人都不是全方位的。。。
實質討論互相求進步比較實在。。。
洩洩夢境開箱玩先!!

那已經N年的釘子戶一天就拆了
危險恐怖的超級大火葬場卻不拆

讓人不禁合理懷疑
這裡面難道是顆屁跟碗糕有官商勾結嗎??

Ramsa wrote:
還困在思考的牢籠裡嗎?
最終使用執照申請時,是要帶著圖面去現場對著勘查的
該不會你以為使用執照申請時,建管課的人都只有在辦公室裏面蓋章而已吧?
況且
消防局圖面會審以及現場會勘都是以建築圖為基礎
現場與圖面不符,消防局也是會退件給建管


說的好像只要提出設計變更,
建管單位就會照單全收似的,


設計變更還要說明與理由,
如果是照單全收,
還要列什麼理由?

竣工圖跟現場配合很難嗎?
就圖面改到跟現場一樣,
這還用說嗎?

遠雄『樓梯部分合併、部分集中』的理由是
柱位變更?
這一下子就被看穿了,
樓梯最多就跟著柱梁移動而已,
哪會『部分合併、部分集中』,
搞到數量與位置都變動.

是為了增加商場營業空間?
應該不會這麼呆直接寫吧?

『樓梯部分合併、部分集中』這建管單位不會給過的,
不然遠雄不會送已經變更設計過的圖面,
卻申請變更項目不列入,
而且建管單位已經多次發文要求遠雄修改,
如果『樓梯部分合併、部分集中』能過,
遠雄後來又提樓梯設計變更早就過了,
會搞到停工嗎?
一個不核准,
一個不想改,
等法官解決了.

還有建管單位目前根本不准『樓梯部分合併、部分集中』,
然後有人說竣工申請使用執照時併案申請即可,
這邏輯有沒有問題啊?
現在不給過,
以後就會給過?
這叫做生米煮成熟飯吧!
halachung wrote:
你真的有實務經驗嗎?


問你自己吧?

樓梯設計變更項目沒列,
當然也不會列對應樓梯設計變更的圖號,
要建管單位自己去發現圖面有樓梯設計變更這件事,
有沒有搞錯啊?


tgdlyg wrote:
竣工圖跟現場配合很難嗎?

『樓梯部分合併、部分集中』這建管單位不會給過的,
還有建管單位目前根本不准『樓梯部分合併、部分集中』,


然後有人說竣工申請使用執照時併案申請即可,
這邏輯有沒有問題啊?
現在不給過,
以後就會給過?
這叫做生米煮成熟飯吧!(恕刪)


竣工圖跟現場配合...很難啊~非常難啊~~
每次請使用執照時,每個人大概有2~3個月都沒得好好休息啊
請別你自以為地認為這是很簡單的

現場與竣工圖說不符,不是改圖就能解決的
最起碼以本案來說,防災計畫書的內容是不是能繼續用,都還是個問題
更別提消防局的圖面會審,以及現場會勘都是要重跑的

呵呵呵~~~至於還在糾結啥 ""樓梯部分合併、部分集中""
就問你吧~~那樓梯部分合併、部分集中又會有啥問題?
違反甚麼法條?建管單位為何原因為不准?

樓梯的問題是基於變更後圖說的樓梯比較少...
好吧,就問一句:要不然多少樓梯才叫合格?

就避難逃生計畫來看
兩方向避難原則是絕對條件
意即,在避難逃生距離許可範圍,有兩個以上的避難路徑才是重點
樓梯是多是少,根本就不是重點
執著於樓梯少=危險?? 笑死人啦

----
不給過,也是遠雄要承擔拖延的成本啊
還是你以為遠雄就是能神通廣大,能把台北市政府隨意就煮成熟飯啊?
願機會永遠對你有利 May the odds be ever in your favor.
tgdlyg wrote:
問你自己吧?樓梯設...(恕刪)

來啦。。。
我不跟你玩迴避問題的遊戲。。。

我再把我前面對這部份的個人看法整理一遍。。。

你們力挺市府方的。。。
不就是堅持遠雄樓梯變更沒先申請是不行的。。。
(一直凹到現在剩這個能堅持。。。)

以下是我個人的看法。。。
我明確回覆。。。
首先呢。。。

在爭議的一千三百多張圖是否有效。。。
個人:yes
因為其有外審、技師簽證並由合格開業的建築師掛號造冊,由市府用印核準。。。

在爭議的市府主張79處與遠雄主張的17處何者是對的。。。
個人:17處
因市府採用101年的舊圖比對是無效的。。。

在爭議的17處涉及樓梯的部份。。。
個人:與遠雄及呂建築師採同見解,可併使照一同辦理變更
這部份待庭審裁判。。。

這17處涉及樓梯變更的部份,建築師設計時有無做相關法規的檢討與結構外審驗證,併相關技師簽證。。。
個人:yes
依照個人或相關同業的經驗,一定程度的變更設計若不依法規檢討,無所適從,更別說出施工圖了,使照!!!???到時只有被屎尿的份,尤其那麼大的案子,非樓梯想移就移、想少就少,一切都要有所依據。。。

這17處的變更是否在體育館區,是否重需做性能軟測。。。
個人:NO
依照性能計劃書,旅館區即便被硬解釋相連,在性能軟測時,也並不歸屬於體育館區。。。

這17處變更包含樓梯變更是否涉及全區停工。。。
個人:NO
即便以市府以此為由要求停工檢討,體育管區的圖面是完全沒問題的,同時這17處的變更是包含在結構審查外審與結構技師簽證中,體育管區可繼續施工,並無結構安全上的問題,即便要停工,也應只針對有爭議處照實質程序檢討,技術審沒問題,行政審就不應刁難。。。

北市府是否有以行政審查的職責來影響實質設計的權利。。。
個人:NO
只要實質設計合乎中華民國法令條文規範等,即就中華民國法令條文規範檢討設計,併通過技術審查的程序,北市府只能就行政程序的完備與否,包含對法令的援引是否正確,予以準駁,若有疑義,應進行釋疑或其它相關程序。。。


以上。。。
有啥想到要補的我會再補上。。。
tgdlyg wrote:
說的好像只要提出設...(恕刪)


樓梯最多就跟著柱梁移動而已,
哪會『部分合併、部分集中』,
搞到數量與位置都變動.

光是這些話就足以證明你根本不懂建築設計,沒有實務經驗,其他的都是胡說多講的。

繼續胡扯吧!懶得理你。
tgdlyg wrote:
竣工圖跟現場配合很難嗎?

『樓梯部分合併、部分集中』這建管單位不會給過的,
還有建管單位目前根本不准『樓梯部分合併、部分集中』,

然後有人說竣工申請使用執照時併案申請即可,
這邏輯有沒有問題啊?
現在不給過,
以後就會給過?
這叫做生米煮成熟飯吧!(恕刪)


請問不會過的原因是??

使用執照有其法規跟標準...

不合格就改到合格阿....


樓梯的部分林洲民局長已經在庭上被法官打臉了....

在此再一次附上從業多年的建築師對大巨蛋的感想...

呂欽文:大巨蛋消失的17座樓梯 請回歸專業判斷

http://opinion.cw.com.tw/blog/profile/52/article/4469

恩...不要再說那個大學助理了..

先不管他到底是不是助理....

一個大學助理..一個從業多年建築師

實務上你覺得誰的說法更可靠...
halachung wrote:
來啦。。。我不跟你玩...(恕刪)

新聞不是說沒建築師的章嗎?及是否需要再軟測這點尚未釐清,其它的邏輯,老納也認同
royfu83 wrote:
新聞說沒建築師的章...(恕刪)

建築師的章林洲民是說結構圖面上沒有建築師的章。。。
這前面有實務經驗目前從業中的網友說明只會有結構技師的章。。。

同時這個很好釐清。。。
基本上所有的圖面與變更應該是建築師造冊掛號的。。。
即便需要蓋章。。。
就補蓋而已。。。
結構審的部份是沒問題的。。。
建築師只是補用印而已。。。
同時。。。
發給營造施工的圖說。。。
也是由建築師這邊出去的。。。
這麼大規模的案子。。。
不可能遠雄自己找製圖的改一改就發出去的。。。
所以這圖面一直都是在建築師的管控與掌握下的。。。
這是我個人的看法。。。

至於軟測的部份。。。
公佈的性能資料有很清楚詳細的文件。。。
可自行上網搜尋。。。

要求需重軟測。。。
是北市府依據自訂的六大公安不屬於中華民國合法認定的標準。。。
自行全區軟測。。。
所以這次庭審不敢提出來。。。

這個部份記得營建署也有說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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