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時報【葉德正、唐嘉邦、林上祚╱綜合報導】大同集團董事長林蔚山挪用公司資產,挹注個人投資的通達公司,造成大同虧損十七億元案,檢方起訴時以林轉嫁個人虧損,犯罪所得逾一億元,涉犯《證交法》特別背信罪,求處廿年重刑;但板院認為,此為大同集團借貸給通達還債,林蔚山並無實際犯罪所得,依加重背信等罪判他四年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