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來常有一些說自己看完服貿的條文大吃一精(誤),這根本是不平等條約的文章
有深藍家族女兒的版本,01上也有不少吃過口水所發的文章。

小弟就在這發表一些個人看了條文之後的個人意見
關於服貿條文的連結已經很多了小弟就不列了
在服貿協議的附件一中

關於
(1) 跨境服務(服務在當地交付,而該服務由另一成員領土而來, 服務提供者不在當地)
(2) 境外消費(服務消費者來自當地,而服務交付於另一成員領土)

兩方大部分都是沒有限制或是技術上缺乏可行性而不予承諾
有爭議的部份應該就只有批發的部份,參考大陸跟新加坡的服貿協議中在批發項目的跨境服務同樣是不予承諾,所以應該不是只針對台灣,如果有大大有不一樣的看法也可以提出討論

比較有爭議的部份就是非金融類台灣開放的部份
有關 (3) 自然人呈現(白話來說就是人員流動規範),有很多人說台灣的部份都是複製貼上,台灣的官員閉著眼睛簽,放水。但大家仔細看台灣開放條文的複製貼上的內容為「同”電腦及其相關服務業”的承諾。」,但這個同「電腦及其相關服務業」的承諾。又為何呢。
詳細內容為下:

除有關下列各類自然人之進入臺灣及短期停留
措施外,不予承諾:

i.商業訪客進入臺灣停留期間不得超過三個
月。
(商業訪客係指為參加商務會議、商務談
判、籌建商業據點或其他類似活動,而在
臺灣停留的自然人,且停留期間未接受來
自臺灣方面支付的酬勞,亦未對大眾從事
直接銷售的活動。)

ii.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人員進入臺灣初次停留
期間為三年,惟可申請展延,每次不得逾
三年,且展延次數無限制。
(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人員係指被其他世界貿
易組織會員的法人僱用滿一年,透過在臺
灣設立的分公司、子公司或分支機構,以
負責人、高級經理人員或專家身分,短期
進入臺灣以提供服務的自然人。
「負責人」係指董事、總經理、分公司經
理或經董事會授權得代表公司的部門
負責人。
「高級經理人員」係指有權任免或推薦公
司人員,且對日常業務有決策權的部門
負責人或管理人員。
「專家」係指組織內擁有先進的專業技
術,且對該組織的服務、研發設備、技
術或管理擁有專門知識的人員。專家包
括,但不限於,取得專門職業證照者。)

iii.在臺灣無商業據點的大陸企業所僱用的
人員得依下列條件進入臺灣及停留:
(i)該大陸企業已與在臺灣從事商業活動
的企業簽訂驗貨、售後服務、技術指導
等,及其他與左列服務相關的服務契
約。
(ii)此類人員應符合前述「專家」的定義。
(iii)此類人員在臺灣期間不得從事其他與
服務契約無關的服務活動。
(iv)本項承諾僅限於契約所定的服務行
為。並未給予此類人員以取得專業證照
的身分,在臺灣廣泛執業的資格。
每次停留的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或契約
期間,以較短者為準。此類進入許可的有
效期間自核發的翌日起算為三個月至三
年。符合條件者可在許可有效期間內多次
進入臺灣。



而大陸在非金融類開放部份的自然人呈現之描述為:

除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水平承諾中內容
(有興趣的可以辜狗”WTO或GATS自然人流動”)不作承諾:

另外大部分還會加上
合同服務提供者──為履行雇主從大陸獲取
的服務合同,進入大陸提供臨時性服務的持
有臺灣方面身分證明文件的自然人。其雇主
為在大陸無商業存在的臺灣的公司/合夥人/
企業。合同服務提供者在外期間報酬由雇主
支付。合同服務提供者應具備與所提供服務
相關的學歷和技術(職業)資格。在大陸停留
期間每次可申請不超過兩年多次有效來往大
陸簽註;如有需要可申請延期。在大陸停留
期間不得從事與合同無關的服務活動。

幾乎也都是複製貼上,至於針對在大陸當地沒有設立公司的契約服務所設定的人員限制也沒有什麼不合理的地方。所以我是真的看不出來,在自然人流動上大陸是如何的限制很多,相反的當他們對我國專業人士完全不設限,我們反而要擔心人才流失的問題。

還有很多人質疑的是關於專家的定義以及三年一簽,跟停留無限次展延的問題。關於這個問題如果你認為國民黨會一直執政到被統一,亦或是民進黨跟國民黨一樣骨子裡都是賣台的,不然我認為這根本都不是問題。為什麼? 因為審查權是在我們手上阿,就算限定專家需有專業證照,但一定也會有人質疑大陸證照核發制度甚至是買假證照的問題,但既然審查的權力在我們手上,對方能否來台灣或是是否假投資真移民的審核權力還是在我們手上。有去移民署辦過事的都知道,台灣的承辦人員對東南亞國家跟歐美人是有多大小眼了,他要刁難你補個3.4次件,或補個10幾張證照都有可能(條文是寫”不限於取得專業執照”而不是不需要喔)。

而在(3)商業存在部分 也有很多人說台灣幾乎都開放大陸企業可以獨資來台
而大陸大部分都是要合資跟其他限制,再請大家勞駕去看一下附件一的條文



而只允許合資或有增加條件、股權限制的行業有:
市場研究服務業、科學技術有關之顧問服務業、印刷業、電信服務業、視聽服務業、營造及相關工程服務業、健康與社會服務業、旅行社及旅遊服務業、娛樂服務業(娛樂廠所經營)、運輸服務業

大陸對於非金融類的開放部分之描述大部分為


而只允許合資或有其他限制條件的為市調服務業、印刷業、電信服務業、電影或錄像帶製作服務業、建築和相關工程行業、批發服務、健康相關與社會服務業、旅遊業、文娛服務業(除視聽服務以外)、運輸服務業、商標代理

PS: 因為條文內容太多,小弟就不全部列出只把行業別列出(內容若有錯誤也請指正 謝謝)

同樣的也看不太出來有台灣很鬆、大陸很緊(?)的情形,只能說因為國情不同雙方在需要限制的部份各有要求,如果有學有專精的大大有專業見解也請提出一起討論。

小弟不是經濟領域的專家只是希望小弟這篇文能有拋磚引玉的作用,有專家能夠提出一些專業的見解,讓大家更了解服貿的優缺點。也請那些只看過”說自己看過服貿條文的網路文章或懶人包”的朋友真的去看看條文,雖然他字很多但他不是攸關台灣的未來嗎,花一點時間看看不過分吧。如果將來重新審查或簽訂時,你都不懂,你是要相信馬英九?江宜樺? 還是鄭秀玲? 蔡英文? 林飛凡?

有人說反對為什麼一定要看過條文,因為你要捍衛的是自己的言論自由、自己的未來與信念而不是別人的口水

國際間的自由貿易條約,本來就對雙方的某些產業來說是不公平的,兩國各有各的長處,以最小的犧牲換取最大的利益而取得一個最大公約數。 如果只會看自己犧牲的部分,那根本都不用談了。 我們該重視的是簽署之後的龐大利益是否會被少數財團壟斷,要如何從獲利的一方去補助受到傷害的產業,這些才是我們應該去重視的,去要求立法院朱(誤)公們修法保障的。

fanta3201 wrote:
近來常有一些說自己看...(恕刪)


只要台灣想成為自由化經濟市場之一

不管與那個國家或地區簽署協議都要符合WTO的規範

http://www.trade.gov.tw/cwto/Pages/Detail.aspx?nodeID=337&pid=312886


這就是在野黨對於服貿不敢明著反對,但只能明的暗的用一切手段拖著不讓協議出立法院

當然這其中還牽涉到政黨的利益,執政成績濫在野有機會,執政成績好在野比較困難




現在有目的塑造的觀念就是如果臺灣讓利就是賣台...
如果是大陸讓利就是用經濟手段包裹政治目的進而統戰臺灣...
這樣要怎麼辦呢??

CKC1124 wrote:
現在有目的塑造的觀念...(恕刪)

靠對岸阿,不宣佈放棄他們要的黨綱中某一條,就停止交流
是的
這是不平等條約
在wto規範中
台灣屬已開發發濟體
對岸屬開發中經濟體
台灣開放的程度低於wto的規範
對岸開放的程度高於wto的規範

不平等條約無誤
在wto規範中
台灣屬已開發發濟體

wto 到底誰談成用已開發的身分加入的阿?

kantinger wrote:
在wto規範中
台...(恕刪)

當然是躲在後面垂簾聽政的英女皇阿
不過我想她會選擇性遺忘自己做過這檔事
誰談都一樣吧~
那時台灣就被認為「已開發國家」

fanta3201 wrote:
近來常有一些說自己看完服貿的條文大吃一精(誤


那喪葬業、美髮、攝影 這些獨資行業等如何?

yctlkk wrote:
誰談都一樣吧~那時台...(恕刪)


台灣算已開發國家嗎?
當年用那加入全台灣幾個曉得呢?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