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知到的服貿與馬政府說的明顯不同

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至今尚未完成相關程序(見圖),因此根本還沒生效,沒有生效的東西為什麼不能改?



況且ECFA 條文中貨貿與服貿是並行的(見ECFA第三條 貨物貿易與第四條 服務貿易),並沒有規範先通過服貿才能談貨貿,那些企業家為什麼不去向政府催貨貿卻來攪和服貿?況且目前國內的狀況符合服貿條文之四,受影響的一方可要求與另一方磋商,合約既已載明當然沒有所謂的信用問題,馬政府到底在隱瞞什麼?

服貿條文之四
(四)若因實施服務貿易早期收穫計畫對一方的服務部門造成實質性負面影響,受影響的一方可要求與另一方磋商,尋求解決方案。


摘錄 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定(ECFA)部分條文
第三條 貨物貿易
一、雙方同意,在本協定第七條規定的“貨物貿易早期收穫”基礎上,不遲於本協定生效後六個月內就貨物貿易協定展開磋商,並盡速完成。
第四條 服務貿易
一、雙方同意,在第八條規定的“服務貿易早期收穫”基礎上,不遲於本協定生效後六個月內就服務貿易協定展開磋商,並盡速完成。

第七條 貨物貿易早期收穫
一、為加速實現本協定目標,雙方同意對附件一所列產品實施早期收穫計畫,早期收穫計畫將於本協議生效後六個月內開始實施。
二、貨物貿易早期收穫計畫的實施應遵循以下規定:
(一)雙方應按照附件一列明的早期收穫產品及降稅安排實施降稅;但雙方各自對其他所有世界貿易組織成員普遍適用的非臨時性進口關稅稅率較低時,則適用該稅率;
(二)本協定附件一所列產品適用附件二所列臨時原產地規則。依據該規則被認定為原產于一方的上述產品,另一方在進口時應給予優惠關稅待遇;
(三)本協定附件一所列產品適用的臨時貿易救濟措施,是指本協議第三條第二款第五項所規定的措施,其中雙方保障措施列入本協定附件三。
三、自雙方根據本協定第三條達成的貨物貿易協議生效之日起,本協定附件二中列明的臨時原產地規則和本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的臨時貿易救濟措施規則應終止適用。

第八條 服務貿易早期收穫
一、為加速實現本協定目標,雙方同意對附件四所列服務貿易部門實施早期收穫計畫,早期收穫計畫應於本協議生效後盡速實施。
二、服務貿易早期收穫計畫的實施應遵循下列規定:
(一)一方應按照附件四列明的服務貿易早期收穫部門及開放措施,對另一方的服務及服務提供者減少或消除實行的限制性措施;
(二)本協定附件四所列服務貿易部門及開放措施適用附件五規定的服務提供者定義;
(三)自雙方根據本協定第四條達成的服務貿易協定生效之日起,本協定附件五規定的服務提供者定義應終止適用;
(四)若因實施服務貿易早期收穫計畫對一方的服務部門造成實質性負面影響,受影響的一方可要求與另一方磋商,尋求解決方案。
jackwan wrote:
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恕刪)


.........................................

可以改啊
你改了就自己說了算嗎?
改了要不要找對方談?
現在對方擺明不談

而第四項則是實施後有負面影響可找對方談
而那時候對方就有談的義務
了嗎

不是你知道的與馬英九政府說的不同
是你壓根沒搞懂


jackwan wrote:
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恕刪)


改了以後就立院同意就生效嗎?

那對方的內容跟你是不一樣,又怎麼說?

國際間協議本來就不能私自更改內容,改了就無效要重新談判,這才是重點

行政部門簽署的協議,立法院本來就是只能針對是否接受內容來表決,不可能一部份過

另一部不過就生效的

其實本文沒什麼好看的..

你應該看的是附件裡面的"服務貿易特定承諾表"

這個應該是談得差不多的...

單方面想改...另一方也會斟酌要不要接受..或者要求我方開放其他項目..

如此一來一往..永遠都俢不完..簽也簽不了..

jackwan wrote:
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恕刪)


請問一個白癡問題

你有跟別人簽過合約嗎?????????????

chanmingtao wrote:
請問一個白癡問題你有...(恕刪)


ZZZ 你要先問他出社會了沒
不是要打你臉....而是你自己拿臉出來給人打...


所謂的完成相關程序就生效 只的就是立法院這邊的程序完成後

就可以通知對方說 OK 我們好了 可以正式啟動了

對方不需要這種動作是因為 對方的領導是我說了算......

並沒有規定 服貿 要先比貨貿談 但是.....政府目前訂定的目標 就是 先服貿 後 貨貿

就算先談的是貨貿 反隊的人還是可以說 你是黑箱貨貿...只是名稱不同 有何差別

再來 受影響的一方 可以向另一方提出協商 你硬要說隱瞞 我有什麼辦法 我卻認為這是對雙方的一種保障

畢竟國與國之間的合約簽訂 沒人有可以預估會發生什麼不可預知的情況

最後明明就還沒有施行的政策 還卡在立法院 還沒正式生效

怎麼會:"國內的狀況符合服貿條文之四,受影響的一方可要求與另一方磋商"

大哥.........都還沒有實施 你就知道我門符合 受影響的一方.....你是天眼開嗎 還是鐵板神算?

不願意退回服貿的的主要因原是.........假如你把房子租給別人 約都簽好了 只剩下搬進去的時間

還沒敲定......結果承租戶跑來跟你說 我發現你的客廳風水不好 對我有影響

我要重新改價格 ......你是房東 你願意嗎?

如果我是房東 我就會叫你滾蛋了 台北市中心 30平一個月租你1W 你還在那邊給我靠腰



jackwan wrote:
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恕刪)

chanmingtao wrote:
請問一個白癡問題你有...(恕刪)
mattandloli wrote:
ZZZ 你要先問他出社會了沒...(恕刪)

小朋友虛心求教~我們就別損他了啦~
已經比在裡面的好很多了唷!

乖~別哭~
上面那些大哥哥是大聲了點~妳可別放心上喔
jackwan wrote:
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至今尚未完成相關程序(見圖),因此根本還沒生效,沒有生效的東西為什麼不能改?


對你所提的問題真的是無言以對,樓上都已經給你答案了,

基本上01這邊都是已經出社會有段時間的社會人士了,

拿這種問題打自己的臉,又有什麼好說的呢
請再看 附件一、服務貿易特定承諾表中的第四項自然人呈現,

附件一、服務貿易特定承諾表

其它條文中或許對法人有利, 但是自然人呈現的條文全都是陷阱, 不但文句不通、相戶矛盾, 台灣去大陸就業需證照, 打陸來則台不必, 而大陸承認台灣學籍的條文並未出現在服貿條文中,這中間暗藏了什麼陷阱你們想清楚了嗎?

條文中對大陸專家的限制條件:
「專家」係指組織內擁有先進的專業技術,且對該組織的服務、研發設備、技術或管理擁有專門知識的人員。專家包括,但不限於,取得專門職業證照者。

條文對專家的身份有何限制? 專家包括那些? 條文中或之前少了一個頓號(、)意思就完全不同,專家身份變成沒有限制(所以連標點也不能改),目前大陸人民鑽漏洞使用專業人士身份來台打工, 以後全改用專家身份照舊來台打工, 馬總統說沒開放大陸勞工, 因為他們不叫做勞工他們叫稱為專家, 請問你們真的看過條文了嗎 ?

你們儘管笑吧, 將來有你們哭的。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