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時報【曹明正、吳江泉、林郁平╱綜合報導】
代號「水哥」的詐騙集團,在大陸、菲律賓架設電信機房,專騙大陸民眾,山東某校職員6天匯款12次,痛失人民幣47萬元。台、中、菲3地警方聯手,在菲律賓查獲44名台籍詐騙嫌犯,昨以「空中監獄」方式押返。
高雄地檢署表示,「水哥」跨境電信詐騙集團,目前已有46人被逮捕,其中8人羈押,扣得贓款達1138萬元。
去年10月,高雄警方查獲30歲男子龔堂賢到超商提領282萬元,身上還有107張大陸銀聯卡,龔嫌供稱已上繳300萬元,並表示以每次10萬元充當車手,對方交給他手機及電動機車,領好錢就放進機車置物箱,再由他人取走,由於電動機車免掛牌,增加查緝難度。
檢警專案小組去年12月陸續拘提5名車手,扣得贓款809萬元與銀聯卡61張,詐騙集團為節省嫌犯出國機票的成本,還特別將第一線機房設在海南省海口市,但旋即遭大陸公安破獲,於是轉到菲國另起爐灶。4月1日,專案小組在台逮捕41歲主嫌何為達與36歲幹部楊升賓,另海南公安逮捕邱、詹與黃姓大陸機房幹部。
菲警則在馬尼拉市郊Paranaque市向一處豪宅攻堅,逮獲機房幹部何斤櫳等35人,其中男性30人,5名女性清一色是7年級生,扮演電話客服人員,以假官署手法行騙,現場扣得折合新台幣約47萬元的菲、日及人民幣。
菲國警方搜索時發現嫌犯的筆記本內,詳細記載1名在山東省某私立學校擔任出納的職員,被騙人民幣47萬多元,且該集團在短短3個月內,就至少得手465萬元台幣。
由於菲警去年8月間,也在Las Pinas市查獲1個跨境電信詐騙集團,逮捕9名台籍嫌犯,2案共44人在完成菲國司法程序後,昨被菲移民局驅逐出境,刑事局派人將他們押返移送高雄地檢署偵辦。

台灣人在大陸、菲律賓架設電信機房詐騙大陸民眾,為什麼要押回台灣受審?

受害人及犯罪地都不在台灣,在台灣調查證據會比較好嗎?

如果以這樣的邏輯,英國籍商人林克穎在台灣撞死人,台灣不就應該要將他遣返到英國。

我個人認為,人在哪裡犯罪就應該以當地的法令處罰,不要把這些詐欺犯送到台灣來浪費司法資源兼浪費國家公帑。
bart_go wrote:
如果以這樣的邏輯,英國籍商人林克穎在台灣撞死人,台灣不就應該要將他遣返到英國。

林克穎酒駕撞死人.

犯罪地點在台灣,受害者在台灣,受台灣司法管轄.
受害者家屬上法院告加害人,加害人被台灣法院正式起訴與判刑,
這樣很難懂嗎?

遣送到英國? 林克穎在英國沒有酒駕撞死人.
bart_go wrote:
由於菲警去年8月間,也在Las Pinas市查獲1個跨境電信詐騙集團,逮捕9名台籍嫌犯,2案共44人在完成菲國司法程序後,昨被菲移民局驅逐出境,刑事局派人將他們押返移送高雄地檢署偵辦。

你都把新聞拿出來貼了,你自己沒把新聞讀完嗎?

這群人在菲國的行為就是打打電話,如此而已,沒有菲國人受害.
沒有違反菲國法律,受害者全都在台灣.

詐欺罪是告訴乃論,也沒有台灣的受害人在菲國法院具狀控告這群人,
菲國有何立場,或是需要可以依法留下這群人?

菲國移民局把這群人驅逐出境,這群人全是台灣人,不遣送回台灣的話,
你覺得是要遣送到那裡去?

Katong wrote:
林克穎酒駕撞死人.

犯罪地點在台灣,受害者在台灣,受台灣司法管轄.
受害者家屬上法院告加害人,加害人被台灣法院正式起訴與判刑,


沒有很難懂,我也贊成林克穎在台灣受審服刑。

Katong wrote:
這群人在菲國的行為就是打打電話,如此而已,沒有菲國人受害.
沒有違反菲國法律,受害者全都在台灣.


bart_go wrote:
,專騙大陸民眾,


受害者在大陸,我是沒研究菲律賓的刑法啦,但是不處罰詐欺罪的國家,在我印象中應該是沒有。

Katong wrote:
詐欺罪是告訴乃論,也沒有台灣的受害人在菲國法院具狀控告這群人,
菲國有何立場,或是需要可以依法留下這群人?


詐欺在台灣就不是告訴乃論的罪了,受害者在大陸,

依我國目前的刑事訴訟法第5條規定: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犯罪地包含:犯罪之各要件行為(無論其發動啟始、中間存續或終了完成),及其結果發生之地均為犯罪地。
所以菲律賓有管轄權。

所以遣返回台灣前,台灣並沒有管轄權,是到台灣後才因為被告所在地有管轄權,其實送到大陸審判我也是很贊成的。

Katong wrote:

林克穎酒駕撞死人.

犯罪地點在台灣,受害者在台灣,受台灣司法管轄.
受害者家屬上法院告加害人,加害人被台灣法院正式起訴與判刑,
這樣很難懂嗎?


(恕刪)


閣下的說明淺顯易懂!

犯罪地點在菲律賓,受害者在大陸

兩個地點,要在哪裡受審

選一個!

沒有第三個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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