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度酒駕入獄 第4次竟不用關

法務部去年頒布酒駕「三振條款」,五年內三犯者,檢方將不同意刑責可易科罰金,要入監服刑。黃姓男子去年三犯酒駕,入監後第四犯也判下來,且酒測值翻倍加重判刑。檢方仍裁定要關,黃男抗囚打官司,結果北院法官以第四犯已判得易科罰金但檢方沒上訴,代表接受,判准易科罰金十八萬元,形成「三犯坐牢,四犯免囚」的離奇結局。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41002/36120619/%EF%BC%93%E5%BA%A6%E9%85%92%E9%A7%95%E5%85%A5%E7%8D%84%E7%AC%AC4%E6%AC%A1%E7%AB%9F%E4%B8%8D%E7%94%A8%E9%97%9C


有這種不食人間煙火的法官

我們納稅人還付高額薪水養他到死
第四犯法官沒判不得易科罰金

檢方自己也沒上訴

這只罵最後一個理由是?



北院判酒駕的法官.判可以不用關 → 北檢沒上訴 → 判下來了
→移送到新北,"新北"檢方才要求不得易科罰金

其實新北檢方無權更動已形成的法院判決.也無權針對第四次的酒駕案上訴
必須由北檢上訴.要求北院改判

這回承審的北院法官洪英花應該是根據"抗囚"部分判決
而第四次酒駕的部分.已由其他法官判決.他沒權力更改判決

我覺得 問題是出在法官對酒駕判刑的心態.

法官不這樣判.檢方的三振條款又有何用 ? 一句"誰叫你不上訴",就算了嗎

防酒駕,檢方有責,法官無責 ?
檢方可以形成一致意見.維護人民生命財產.法官卻不做 ?
隨便搜尋一下"洪英花"

找到一大堆她過往的豐功偉業

有這種絕對保障"壞人人權"的法官 台灣會進步才有鬼
miamivice wrote:
第四犯法官沒判不得易...(恕刪)


北檢囑託新北地檢署代執行前述判決,新北檢方仍要「四振」的黃男入監,

黃男聲明異議,理由照舊。但這回承審的北院法官洪英花認為,

黃男四度酒駕已被加重其刑但仍判可易科罰金


沒錯地檢署是沒上訴,

新北檢有要求四振」的黃男入監,但法官明知四犯,考量當事人要養家仍判可易科罰金,

,怎不考量別人可能被酒駕者撞傷撞死

就是有這種法官 酒駕事件才會一點都沒減少

TET wrote:
北檢囑託新北地檢署代...(恕刪)


問題是檢方若真有意要求四振對方
那第四審判決下來可以易科罰金時怎就不表示異議提上訴?
反而是等被告聲明異議再來說這次判不合理?

一件判決結果檢方不說話只有被告聲明異議
檢方卻是在事後等這次判決才來放馬後炮其實不滿意上次結果
若不滿意上次結果當時檢方又在幹嘛?
而第四審也判得易科怎也沒被批也沒人注意為何可以?


miamivice wrote:
問題是檢方若真有意要...(恕刪)


法官明知四犯,考量當事人要養家仍判可易科罰金

還要說什麼呢?

法官判例烏龍且不符合社會期望的也不是第一個

檢察官有錯

法官就沒問題嗎?
刑法第41條:「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
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

大法官釋字245
刑法第四十一條易科罰金之換刑處分應否准許,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七條之規定,固由檢察官指揮之,而屬於檢察官之職權。
=========================================
所以即使法官判決得易科罰金,準不準易科,是檢察官職權

當然受刑人可以異議,讓法院作最後決斷

檢察官一審不上訴,只是認為刑度合理,接下來不接受繳錢,讓酒駕的人去關剛剛好
但是法院把沒上訴,拿來當否定檢察官不易科罰金的理由實在是.....


也就是說,堂堂法官搞不清楚大法官的解釋,
隨便亂判,讓人看笑話。
再不然就是他只是要表現司法院的任何一個法官都比法務部還要大,
將法務部的政策當成屁,
卻不料打了自己大法官的臉。

我自己是認為,
既然是酒駕,應該是以禁止上路為主要處罰方式,
所以比較好的方法是一般駕駛兩次酒駕就吊銷駕照一年,
重新再考的話,只要再有酒駕就終身吊銷,
吊銷期間再犯酒駕就抓去關。

因為吊銷駕照仍然可以工作養家,
若沒駕照還要再犯,
法官就沒什麼可憐他要養家的理由了。

至於職業駕駛應該更嚴格。
新聞與時事版 = 謊言、偏見與反指標版
TET wrote:
法官明知四犯,考量當...(恕刪)

.
各法官與檢察官有無問題是可以分開討論
但就旁人而言角度可以不用那麼窄
能客觀點就始末來論
會比只依新聞指定的觀點討論來的全面且切實

簡言之新聞求賣點往往會選擇性地紕露資訊以求聚焦於某處
但是觀者沒有理由跟者其預設答案鑽牛角
這樣討論會比較健康有意義
而不是淪為只看結果純發洩走死胡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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