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去年頒布酒駕「三振條款」,五年內三犯者,檢方將不同意刑責可易科罰金,要入監服刑。黃姓男子去年三犯酒駕,入監後第四犯也判下來,且酒測值翻倍加重判刑。檢方仍裁定要關,黃男抗囚打官司,結果北院法官以第四犯已判得易科罰金但檢方沒上訴,代表接受,判准易科罰金十八萬元,形成「三犯坐牢,四犯免囚」的離奇結局。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41002/36120619/%EF%BC%93%E5%BA%A6%E9%85%92%E9%A7%95%E5%85%A5%E7%8D%84%E7%AC%AC4%E6%AC%A1%E7%AB%9F%E4%B8%8D%E7%94%A8%E9%97%9C
有這種不食人間煙火的法官
我們納稅人還付高額薪水養他到死
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
大法官釋字245
刑法第四十一條易科罰金之換刑處分應否准許,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七條之規定,固由檢察官指揮之,而屬於檢察官之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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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即使法官判決得易科罰金,準不準易科,是檢察官職權
當然受刑人可以異議,讓法院作最後決斷
檢察官一審不上訴,只是認為刑度合理,接下來不接受繳錢,讓酒駕的人去關剛剛好
但是法院把沒上訴,拿來當否定檢察官不易科罰金的理由實在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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