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在爭議關於大巨蛋的回饋金其實大於回饋金等等的事情..
其實想想也很簡單,如果商人寧願用更高的"回餽金"代替權利金,一定有他的理由..
假如我是商人,我會想直接繳一筆現金出去,還是把原本"促銷"需要的成本轉嫁出去?
而政府為何會答應,其實也是當時的時空背景,因為政府的意識形態跟邏輯就是:
拚經濟第一優先 ->要拚經濟就是要加速建設 ->讓一些利給財團就能順利建設 ->建設好了,民眾有感,經濟活絡->選票也有了
本來一直都是這樣...從蔣經國的十大建設以來都是這樣的邏輯..
殊不知時代變了,不是硬體建設就是王道。
台灣很多問題並不是建設就能解決(何況建設品質都還有問題),但這是最有表面效度的事情..
難怪一堆蚊子館..
迷失的缺口 wrote:
權利金和回饋金不是你說的這樣算的
權利金是一筆繳清
比較像房租....固定繳多少,無論是賠是賺
但回饋金很多是以營業額或營收固定%計算
例如以營業額計算...收銀機每收100塊政府就抽2塊
或者營收的2%收....承辦賺100政府就抽頭2塊錢
以上比例是我亂說的
你沒有搞清楚權利金和回饋金喔!
「權利金」大概有分兩種,
1.開發權利金=>拿到標案要上繳的一次性保護費
2.營運權利金=>每年上繳, 有可能固定金額, 但也有可能是照營收比例
「回饋金」花樣就多了
什麼都可以回饋, 停車優惠, 租蛋優惠, 鄰近社區補助...點點點
光是 「北市各中小學8折使用大巨蛋」
假設一年租100天, 那就省2,000萬了
假設一年租200天, 那就省4,000萬了
假設一年租300天, 那就省6,000萬了
假設一年租400天, 那就省8,000萬了
假設一年租500天, 那就省一億了
你看, 多好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