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沒結束....李蒨蓉,登阿帕契慘變「內亂罪」

有檢察官稱:「高檢現在才說管轄有問題,讓桃檢4個月的努力都變白工了!」
高檢署處分結果出爐後引發議論,律師歐陽弘批「本案喧騰數月,若管轄有問題早該發現」。


阿帕契案日前全案偵結,涉案的15人全數不起訴,引起輿論爭議,

根據蘋果日報報導,桃檢依職權送高檢署再議後,
高檢署調查後認為李蒨蓉等人涉及《陸海空軍刑法》》第20、21條的「洩漏軍事機密罪」,
屬於內亂罪、外患罪的特別法,因為桃園無管轄權,
因此決定將全案發回桃檢,再由桃檢移轉高檢署接手偵辦。




貴婦團不起訴,爽沒幾個月...................慘變「內亂罪」


希望不是又虛晃一招,然後無事收尾....................
.


讓我們繼續看下去..................

ebola01 wrote:
阿帕契案日前全案偵...(恕刪)


別逗了吧

陸海空軍刑法

1.第 1 條 現役軍人犯本法之罪者,依本法處罰。(那些貴婦是現役軍人嗎?)



2.第 20 條 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軍事上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電磁紀錄或
物品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戰時犯之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
以上有期徒刑。
洩漏或交付前項之軍事機密於敵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因過失犯第一項前段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
元以下罰金。戰時犯之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1 條 洩漏或交付職務上所持有或知悉之前條第一項軍事機密者,加重其刑至二
分之一。

貴婦是軍中職務嗎?


難怪台灣詐騙案層出不窮
TET wrote:
別逗了吧陸海空軍刑法...(恕刪)
好吧!
那你說,貴婦要用那條法律來治罪

kaots wrote:
好吧!那你說,貴婦...(恕刪)

反正不會是軍法
機車變成罵人的形容詞是有原因的


我建議用"淫亂罪"來罰貴婦

反正非常近似,又可以炒新聞


TET wrote:
別逗了吧陸海空軍刑...(恕刪)


給高檢署拍拍手,這才是維護社會正義啊
貴婦團的確不是軍人啊,但是他們進入不該進的地方,拍了不該拍的東西還公布在網路上
哪一天對岸的自由客偷偷利用空拍機偷拍軍區內的秘密,依照你的論點,應該就不用擔心被抓判刑吧
這可是事關國家機密安全耶,怎麼可以隨隨便便就放過貴婦團
這新聞的重點是,案件的管轄權問題,也就是桃檢白忙一場。
至於他們有沒有犯罪,那是另外一件事了。
好奇的是,案子歸那一審管轄,這問題真的不簡單,想想當初張顯耀的案子,
就成了一審的案子,這件貴婦案,弄了半天結果要歸二審管轄,
難道不能內部先協調一下嗎,大家要重新再來一次,會不會有點浪費。
阿帕契案 適用陸海空軍刑法的只有 勞乃成而以
所以很明顯的是虛晃一招了
依法無罪 要如何起訴
別再民粹治國 媒體治國了

leonheat03 wrote:
阿帕契案 適用陸海空軍刑法的只有 勞乃成而以
所以很明顯的是虛晃一招了


新聞內容經檢桃證實了嗎?

把完整內容找出來看,似乎是水果標題殺人法,全文沒有說過貴婦們犯內亂外患罪?

最後一段講的都是直指"勞乃成"

高檢署在調查後發現,當初軍方認為勞乃成涉犯的法條包括《陸海空軍刑法》竊取及侵占軍用物品(飛行頭盔)、洩漏軍事機密、洩漏國防秘密、《刑法》洩漏國防秘密,以及《要塞堡壘地帶法》之非法入出及攝影要塞處所等罪嫌,其中《陸海空軍刑法》第20第1項、第21條,為內亂外患罪的特別法,屬二審法院管轄,因此認為桃園並無管轄權,應移轉由有管轄權的二審檢察署偵查,因此將全案發回桃園地檢署,再由桃檢移轉由高檢署接手偵辦

http://www.appledailytw.com/realtimenews/article/local/20151002/703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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