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7月,台中警方宣布偵破一起盜採砂石案,將現場負責人陳建璋及4名工人依竊盜罪嫌移送法辦。警方當時大張旗鼓發布新聞,指陳男等人在苗栗大安溪邊的國有河川地上盜採砂石,還用灑水車阻擋警車,十分囂張。

但全案經苗栗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台中高分院審理後,發現根本是烏龍一場,最後判決陳建璋等人無罪定讞。根據法院調查,該土地屬於1間砂石場所有,是私人土地,並非國有地,且陳男與砂石場簽有合約,由陳男雇工開採砂石之後,再將砂石低價賣給砂石場,並非盜採。

至於向檢警供稱:「未同意、不知道陳建璋開採」的砂石場朱姓總經理,今年6月則被高等法院台中高分院依誣告罪,判處10個月徒刑。

雖然沉冤得雪,但陳建璋卻開心不起來。因為4年前他承租的挖土機、砂石車等大型機具,被檢警當成犯罪工具查扣、拍賣,他因此背負了3000萬元債務,黑道兄弟上門討債,他逼不得已只好賣掉房子抵債,還因此跟前妻離婚。

來源

這男的有夠倒楣....
感覺很不單純阿
打到二審高等法院
才發現是烏龍一場
檢方跟一審法庭都有點奇怪?
似乎地主也有問題?


砂石廠老闆寧願吞下「誣告罪」,
也要翻供,「還」當事人一個清白,
人格實在崇高又可貴啊。
這案不就是最需 無罪推定原則
最好的案例
從檢警到一審院方
皆無視被告有利的證據
而最搞笑的是
成立該案 最關鍵
是地主的口供 (一審時 地主說謊)
二審翻案的主因也在”地主的口供”
若頂新只看口供證言來判案
難保不跟此案一樣搞烏龍

surnameada wrote:
2011年7月,台...(恕刪)

倒楣?明顯是喬好了,不是善男信女。
我砲故我在
這很明顯是原告跟被告有契約關係
但檢察官就一方理由起訴,又不仔細查證
結果就是這樣
除了還被告清白,還變成原告偽證。

換到頂新案會不會變成食藥署有偽證的問題(應該不會有)?
但恐怕還頂新清白之前,頂新早已倒閉了!
這不用仔細看光用膝蓋想就知道
只要經過"司法"
一定是恐龍法官幹的好事
沒別的好說

只要沒恐龍法官
廢死就不會廢死
被害人權與正義就得以伸張
世界就會跟者太平
人人安居樂業沒有天災人禍
請不要笑我頭腦簡單怪我無知鄉愿
因為我本來就懶
連廟都懶得去所以來網路許願
凡事總要找個藉口推託一下對象找個黑鍋
不然要怪誰你說是嗎?

一審就判無罪了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易字第532號
主 文
陳建璋、羅勵、謝建章、湯昆霖、周竣淞均無罪。

檢察官也說是在私有地上盜採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建璋(綽號小黑、黑大)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先於民國99年8 月1 日承租登記於王文錫(另為不起訴處分)名下,實際為正和砂石開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為許連喜、下稱正和砂石公司或正和砂石場)所有,坐落於苗栗縣卓蘭鎮○○○段000 ○000 地號土地(下稱212 、213 地號土地)。....

五、綜上所述,坐落於苗栗縣卓蘭鎮○○○段000 ○000 地號土 地為正和公司所有(登記名義人為王文錫),係私有土地,
並非公有土地,被告陳建璋在上開212 、213 號土地採取砂石,並經該公司實際經營者即總經理朱明義同意之事實,應
可認定,其利用向第三河川局申請在上開土地種植植栽,取得核准後,假挖取樹木作分類之名,以掩人耳目,而行採取
砂石之實,雖於法有違,然尚與刑法竊盜罪「乘人不注意而竊取他人動產」之構成要件未合,揆諸前揭說明,自不成立
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4 款之加重竊盜罪。從而,被告為了採取上開土地砂石,雇用被告羅勵、謝建章、湯昆霖、周竣
淞等人從事挖取砂石、載運砂石、整地、指揮、聯絡或交通管理之工作,亦不成立加重竊盜罪。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
證據足以認定被告等五人確有公訴人所指之竊盜犯行,被告等五人之犯罪均不能證明,自均應為無罪之諭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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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紙真的看看就好
既然無罪 為何被拍賣??

媒體寫的 真的看看就好

如同前樓所載判決內容中

被告陳建璋在上開212 、213 號土地採取砂石,並經該公司實際經營者即總經理朱明義同意之事實,應
可認定,其利用向第三河川局申請在上開土地種植植栽,取得核准後,假挖取樹木作分類之名,以掩人耳目,而行採取
砂石之實,雖於法有違,然尚與刑法竊盜罪「乘人不注意而竊取他人動產」之構成要件未合

被告的無罪 是以竊盜罪的要件來看

而向河川局申請的名義 植栽
却與其開採沙石不符

我誤會一審法官了
如有誤導 請見諒
誰是誰非 還是以判決書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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