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題,想請問大大...如果有住戶私自將地下室通往地面中庭的逃生梯打掉...然後將地下室部份公地圈為私有,這部份涉嫌的罪責為何??
地下室是「屋」而不是「地」,當然也不是「公地」
我說的地下室是指停車場


lsm1219 wrote:
如題,想請問大大....(恕刪)
公寓大廈地下室逃生梯..屬公共設施..
屬所有住戶共有...
如地下室部份公地圈為私有..
屬侵占罪...
地下室逃生梯被打掉..
是違反公共危險罪....

kaod wrote:
地下室是「屋」而不是...(恕刪)


最簡單的分辨方式就是他有沒有門牌,不管是公地還是公設建築是無法編列門牌的

培德羅 wrote:
最簡單的分辨方式就是他有沒有門牌,不管是公地還是公設建築是無法編列門牌的

不一定,早年的防空避難室兼用停車場有些有門牌
忠孝東路某大樓就有這種案例
當時在網路上刊登時還說該車位可以設籍喔!
kaod wrote:
不一定,早年的防空避...(恕刪)


原來還有這種狀況

查了一下大概是民國80年以前的大樓才有法定停車位登記門牌的例子。


在那之後要有獨立產權的就只有增設跟獎勵停車位,這可能要看樓主的大樓是80年之前還是之後完工的

增設停車位,是法定停車位以外建商超挖面積所規劃的停車位,其產權登記可與法定防空避難室兼停車場獨立區隔者,可依《土地登記規則》第八十二條規定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取得獨立的產權,且可以自由出賣給區分所有權人以外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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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law119.com.tw/newdesign/comptaipei/personview.asp?kname=%A7%F5%A5%C3%B5M&ktop=%B6R%BD%E6%A4%BD%B4J%A4j%B7H%B0%B1%A8%AE%A6%EC%AA%BA&idno=5213


http://home.appledaily.com.tw/article/index/20141220/36277509/news/%E8%BB%8A%E4%BD%8D%E7%B3%BE%E7%B4%9B%E5%A4%9A3%E7%94%A2%E6%AC%8A%E9%87%90%E6%B8%85%E5%86%8D%E5%87%BA%E6%89%8B

培德羅 wrote:
原來還有這種狀況查了...(恕刪)


我們大樓是86年完工的.....151515151515

lsm1219 wrote:
我們大樓是86年完工的.....151515151515


有沒有可能是B1被整片私有

可是還有B2跟B3呢?

我看過一些老房子

B1是商業區

所以是有門牌跟權狀的

B2 B3才是標準停車場

一直想不通公寓的地下室為什麼可以當成居住的房子在交易,一般不是
都屬於公共避難使用或者一樓住戶使用,原來地下室不當使用會觸犯兩
條以上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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