聽到某人說,只要用一樣的法條,去約束同志婚姻,哪會不適合通姦規定? 所以要修民法
醒醒好嗎? 通姦罪是刑法,不是民法
(一)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所謂通姦係指婚姻關係外男女雙方意思和致之姦淫行為,又稱和姦,所以別於強姦(最高法院十七年第十月十三日決議)。本罪之特別要件有二:一則本罪主體須為現有配偶之人,二則須有與他人和姦之行為。又因本罪為即成犯(有配偶之人與他人為姦淫行為時即已成罪),故以在通姦時有配偶為前提條件;至如於通姦後其婚姻關係因離婚或依法撤銷,亦不影響本罪之成立。
刑法定義,通姦是"男女"之姦淫行為
同性是男男,女女,並不是男女啊!
還是你們連刑法也要跟著一起修??
說尤五條,只修五條,根本是騙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