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各位大大,我應該要繳這罰單嗎?還是有機會申訴?

我因為晚上視線不良沒看到支線道地上停的標誌,所以有交通事故被開兩條
1.第四十五條第一款 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者除以下罰款外另記違規點數一點。
期限內繳納或到案聽候裁決者。
罰款900元。
請問視線不良,這能去監理站申訴嗎?
2.另外第六十一條第 三 項
"交通事故發生因而肇事致人受傷"
(請問自己的老婆受傷 還被開罰記點,這一條是這樣解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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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一條第 三 項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三十三條之管制規則,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記違規點數三點
肇事致人重傷吊扣其駕駛執照三個月至六個月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請問各位大大,我應該要繳這罰單嗎?還是有機會申訴?
繳一繳省得麻煩,交通裁決訴訟還要付300元,別浪費了
走支道理虧本應該先停看聽,與人有事故視線差應不是撤銷的理由
今天起了大早 乖乖去繳罰單 600NT+4點
(關上皮包,結束這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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