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黃運將犯罪廢執業證照 大法官:違憲
2017/06/02 18:17 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王揚宇台北2017年6月2日電)現行道安條例第37條第3項規定,計程車司機若犯竊盜、妨害風化等罪,經判刑定讞會被廢止執業登記等;有馬伕和詐欺犯等不服聲請釋憲,大法官今做出違憲解釋,2年內要修法。
本案共有8名聲請人,其中有2名法官幫忙聲請釋憲,另6人均是計程車駕駛,有人觸犯加重竊盜罪、恐嚇危害安全、詐欺取財罪,也有人是馬伕。
司法院大法官今天做出第749號解釋,認為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7條第3項規定,若僅依據計程車駕駛被法院判決有罪定讞,但沒有了解他們的犯行是否對乘客造成實質風險,就吊扣其執業登記證、廢止執業登記,這已逾越必要程度,不符合比例原則,也與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工作權意旨。
為此,有關機關應於本解釋公布起2年內修正,逾期未修正者,上開規定有關吊扣執業登記證、廢止執業登記部分失其效力。
解釋文中也提到,道安條例第37條第3項有關「吊銷駕駛執照部分」,自本解釋公布日起失其效力。
大法官也訂出一個過渡期,在這些規定修正前,為貫徹定期禁業的目的,計程車駕駛經廢止執業登記者,3年內不得再行辦理執業登記。
道安條例第37條第3項為,「計程車駕駛人,在執業期中,犯竊盜、詐欺、贓物、妨害自由或刑法第二百三十條至第二百三十六條各罪之一,經第一審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後,吊扣其執業登記證。其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廢止其執業登記,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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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真的完了 現在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也遭恐龍淪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