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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市警局霧峰分局員警2年前追捕洪性毒販,毒販開槍拒捕還開車衝撞警方,員警將他擊斃,家屬提告要求國賠680萬。經法官審理認為,警方因為情況急迫開槍,「對於這種瞬間發生的動態變化,無法期待警方能分毫不差的擊中輪胎」,認定警方執法沒有故意或過失,判決免賠。
2015年3月30日下午洪姓毒販在新竹縣竹北市被查緝,但他卻拒捕頑強抵抗,持槍射擊員警,打中何姓小隊長右手,為了逃脫圍捕,甚至玩命從2樓跳到1樓,試圖駕車逃逸,遭警堵住去路時還開車衝撞,爆發激烈槍戰,警方為阻止洪男繼續倒車衝撞,便開槍制止將他擊斃。
洪男家屬控訴,洪男棄械跳樓開車逃逸時,遭警方從背部開槍喪命,而整起查緝案件是由霧峰分局主導指揮,認為警方應賠償殯葬費、醫療費、房屋損失、扶養費和撫慰金等,要求賠償洪母約360萬、洪男2女兒各120萬及200萬,共計680萬元。
對此,警方回應,洪男涉入多起販毒、非法持槍案件,被查緝時還開槍拒捕,造成員警受傷,主張員警開槍反擊有合法性。經法官審理後,認為洪男確實有開槍並衝撞員警拒捕的行為,而胡姓員警因人身安全受到危害,只好使用槍械朝洪男車輪射擊,屬於合理使用。
什麼樣的家庭教出什麼樣的兒子,真想親眼看看這些人的嘴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