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 無照駕駛處罰之不合理性,請問是否應該修改法規?
內文 :
首先,台灣民眾對無照駕駛的觀念分為兩種,
(1) 無照駕駛者須負責車禍肇事的全部責任。
(2) 無照駕駛歸無照駕駛,車禍原因歸車禍原因,經判定為肇事主因的一方須負責賠償事宜。
由許多事例可知,台灣目前判定無照駕車是以上述第二項為準則。
從這裡引發出一個癥結點,"有駕照" 是駕駛車輛上路的一個前提,就理論上來說,
沒有駕照的人就不應該駕駛車輛於道路中。
但假設今天發生車禍,車禍判定有駕駛疏失的一方需負責賠償責任,
這樣的規定可讓不論有無駕照的駕駛人有一個保障,但卻忽略的前提 --> 有駕照才能上路 。
如今對該種情況看似合理,但對有駕照的民眾來說,並不恰當,也並不公平。
原因是,無駕照駕駛人上路,不論出車禍與否,就只要被開一張 "無照駕駛" 罰單,罰個錢可以
了事。
這樣子的認定,對社會上部分的人來說,不正是 :
" 我們家有錢,考不考駕照沒差,反正出車禍跟無照駕駛沒關,幹麻浪費時間去監理站考照,幹嘛花一個月的時間去駕訓班練開車,反正我有錢我就可以上路開車。"
沒錯,就是這種觀念,讓有駕照的駕駛人覺得這樣的判決是非常不公平的,一件事情的前提都
出錯了,哪有談下去的空間,這樣的判決不正是說,駕照是窮人在考的。
但現今這樣的判決看似也有其道理,假設今天有個無照駕駛的人被酒駕司機給撞死,
法官會判定說,無照駕駛的人罰6000元,酒駕司機需負責對方家屬的賠償責任。
這樣的判決看似相當合理,但從另外一個角度來看,為什麼不是酒駕司機罰酒醉駕車該罰的
60000元跟吊扣駕照,責任歸於沒有資格駕駛車輛於道路中的駕駛人 ?
今天有駕照的人等於有權利行使車輛於道路上的人," 沒駕照的人本來就沒有資格行使任何車
輛於道路上 " 不是嗎 ? 現今的判決只是依照台灣人心理普遍認定的想法,但實際上是違反考取
駕照才能上路的定義。
以美國當例子,美國對肇事判定,無照駕駛須負全責,且無照駕駛的一方甚至有可能會以公共危險罪起訴。
但反觀台灣,是不是過度保護無照駕駛的民眾 ? 罰個錢就好,有沒有駕照沒差。
很多人都在說台灣的駕照有跟沒有一樣,依照上述的例子可以清楚的知道,
沒錯,現今而言,台灣的駕照說穿的就只是一張橘色的紙,反正我花了很多時間考過駕照不過
就是碰到警察的時候可以不用被罰錢,請問這樣的法律是對的嗎 ?
駕照的意義根本完完全全被扭曲。
無照駕駛的行為,根本可說是道路中的不定時炸彈,像美國公共危險罪的例子,不但可以減少
無照駕駛的數量,更可以達到嚇止的作用。依照普通車禍肇事判定我相信是一種美意,但對於
無照駕駛的一方只要罰錢的方式我深感不認同。
假設駕駛者無照駕駛機車在道路上,碰到臨檢罰6000元,出了車禍也只罰6000元,不管事情
嚴不嚴重,反正有駕照跟沒駕照就只差有沒有錢去繳罰單,請問,現今的交通法律的意義就只
是這樣粗淺嗎 ?
我上面陳述的例子網路上都可以查的到,經過網路上快速的傳播,無照駕駛跟車禍原因完全無
關的這種觀念已經逐漸散撥在許多人的心理,就本質而言可說是荒謬的想法。
我認為現今的交通法規不應該針對無駕照駕駛人只有罰錢而已,更應參考美國公共危險罪的範
例加以修改,假設台灣效法美國好了,不一定要完完全全說無照駕駛出車禍不管如何就是錯
誤,但至少不是罰罰錢就可以了事的,假設今天修法"無照駕駛可以刑事法以公共危險罪起
訴",關個一、兩個月,台灣社會有誰還敢無照駕駛,而且,依照公共危險罪的方式,不但法律
上完全站的住腳,又可以增加我們這些經過正當程序拿到駕駛執照用路人的安全感,豈不是一
舉兩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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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感謝各位大大,運用自己寶貴的時間來回覆討論,小弟還是望大家能理性討論,不要用攻擊性的言詞,這是討論版,不是一言堂,社會議題討論就是希望大家生活的國度,能更溫暖更公平,不是嗎?交通事故人人有機會碰到,如果能站在不同立場思考,是不是會更好,謝謝大家熱烈的回覆,感恩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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