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英九出庭】「不法暴利盡入私囊」北檢轟馬對犯罪略而不提


【馬英九出庭】「不法暴利盡入私囊」 北檢轟馬對犯罪略而不提


文|林俊宏 攝影|林俊耀

台北地院今天首度開庭審理三中黨產涉賤賣案,馬英九在庭訊時,對於遭北檢起訴,大肆批評檢方對錄音譯文斷章取義,檢察官違反辦案客觀義務,台北地檢署傍晚也發出新聞稿做出3大點回應,強調馬英九犯罪事證明確,不法暴利盡入他人私囊,卻在庭訊中略而不提,期待公布所有譯文,以供外界檢驗。

以下是北檢新聞稿全文:



一、 依廣播電視法(下稱廣電法)之規定,國民黨及黨營事業並無退出媒體經營之急迫性



(一) 廣電法規定未於期限前退出媒體經營,僅處以罰鍰



依廣播電視法第44條第2項之規定,政黨如未於94年12月26日前退出媒體經營者,處廣播、電視事業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是縱國民黨及黨營事業違反廣電法,未於上開期限前退出中視公司、中廣公司,亦無可能使中視公司、中廣公司遭受停播、吊銷執照或廢止許可等重大處分。



(二) 政府公股係於廣電法所定期限後,始退出臺視、華視之經營



針對政府公股如何退出臺視公司、華視公司等電視事業之「無線電視事業公股處理條例」,係在廣電法所定94年12月26日退出期限後之95年1月18日始公布實施,中視公司與臺視、華視公司同屬全國性之無線電視臺業者,自不致因國民黨及黨營事業未於期限前退出中視公司經營,使中視公司遭到廢照。







(三) 被告之前亦指出國民黨可不退出媒體



被告馬○九於94年12月28日國民黨第17屆中常會第16次會議亦明確表示:「儘管法律上並沒有明文規定,甚至於在我們完成之前呢,也有人說其實民進黨政府所掌控的媒體並沒有退出,所以我們沒退出也沒關係…」,顯見被告馬○九確實亦認國民黨及黨營事業並無依廣播電視法之規定退出媒體經營之急迫性。



(四) 被告行為使中投等公司蒙受重大損害



縱被告馬○九認「基於對社會的政治承諾、法律的強制規定,以及國民黨對經費的迫切需求」,須依廣電法所定時限處分三中,亦應本於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為中投公司、光華公司及單一股東國民黨與其全體黨員謀取最大利益,自無以明顯逸脫一般以營利為目的之公司於正常交易狀態下被期待應有或被容許之作為,而以欠缺正當性、合理性之條件進行非常規交易,致中投公司、光華公司遭受重大損害之理。



(五) 被告違法相關事證已詳載於本署起訴書,被告略而不提,令人遺憾






其餘有關被告馬○九實係藉國民黨將依廣播電視法規定之時限退出媒體經營為由,掩飾實質包裹處分具不當取得爭議之黨產等事實及理由,本署已詳載於起訴書第22頁至第25頁、第544頁至第552頁,被告略而不提,令人遺憾。



二、 本署檢察官偵辦三中案均秉持客觀公正立場,亦期待與本案相關之「全部」錄音檔與譯文能依法公開,以供外界檢驗



(一) 本署偵辦被告馬○九相關案件,均係秉持法律公平辦理,且本署前於107年7月13日、18日均已發布新聞稿表示:「期待被告馬○九確實向法庭聲請公開勘驗本案『全部』錄音光碟,以受公評。」



(二) 然被告馬○九今日仍空言泛指檢察官「故意截取當時錄音的片段內容」、「違反刑事訴訟法第2條關於檢察官辦案客觀義務的規定」云云,卻始終未具體指明究竟檢察官有何斷章取義之處。本署呼籲被告馬○九應回歸「證據」,澄清事實,勿混淆視聽,斵傷司法威信。



三、 被告使「不法暴利盡入他人私囊」涉犯非常規交易等罪,事證明確



本署於107年7月13日、18日發布之新聞稿,均已澄清本署起訴三中等案,被告馬○九涉犯之非常規交易、特別背信、普通背信等犯罪,均不以被告受有財物利益為構成要件。被告所為財產性犯罪之違法犯罪所得,即令未據為己有,然使他人因而獲得「不法暴利」,仍應成罪。故被告馬○九主張「沒拿一毛錢」云云,惟其使「不法暴利盡入他人私囊」,當然成立犯罪。

https://www.mirrormedia.mg/story/20181031inv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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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法, 暴利, 這兩個我認為已經很有爭議及討論空間先不提

入他人私囊這樣可以算犯罪?

幫公司處理買賣交易的都要算犯罪了是嗎? 這種檢調才是米蟲
原來商業行為買賣不能有暴利

一定要虧錢才行

北檢 好棒棒

再說了 當初的買家 後來都麻煩一堆甚至標的莫名其妙被充公

暴利在哪?
singlegoo wrote:【馬英九出庭】「不...(恕刪)


1124滅東廠


singlegoo wrote:
「被告違法相關事證已詳載於本署起訴書,被告略而不提,令人遺憾」

何時開始被告有義務自證其罪???

singlegoo wrote:
【馬英九出庭】「不...(恕刪)


垃圾司法!
按詐騙黨的手法
選前就是檢廠出來當打手拉
不意外
singlegoo wrote:
故被告馬○九主張「沒拿一毛錢」云云,惟其使「不法暴利盡入他人私囊」,當然成立犯罪。
...(恕刪)

意思是,馬英九沒拿半毛錢,但讓別人賺大錢,所以犯法?這邏輯了不起,北檢。
櫻樹抽芽時想你 wrote:
原來商業行為買賣不...(恕刪)
而且買的人沒意見賣的人沒意見,路邊一個吃米粉的在那裏PUPU跳
singlegoo wrote:
被告使「不法暴利盡入他人私囊」涉犯非常規交易等罪,事證明確
這種事在全世界每天都在發生,只要急於變現,急著脫手,就會有(暴利盡入買方之手).這也叫不法,那賠錢賣房子的全都犯罪了?
看壞股市前景,停損拋售股票的全都不法了?

民進黨急著證明已經掌控台灣司法?
阿扁被關
你馬英九沒被關就是不平衡
頃盡國力也要關馬英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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