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黨反核食公投公告與愛家公投,都遇上公投公報裡頭的政府機關意見書被修正情形。

《公民投票法》第17條規定,政府機關意見書應於投票日28天前公告,10月24日中選會已公告行政院意見書,卻在11/2辯論會前卻更改已公告的意見書,因此幸福盟向高等行政法院申請假處分,高等行政法院也裁定中選會應停止違法公投通告,要求中選會即刻道歉並修改公告。

對此,中選會表示高等行政法院違反行政訴訟法,在做停止執行裁定前並未徵詢本會意見,會依法提起抗告,且收到裁定書時,大部分選委會已經印製完成公投公報,也已經發送到各區公所。

這個厲害...高等行政法院違反行政訴訟法

原文: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181113/1304931.htm#ixzz5WhnjPzgq

hshung.tw wrote:
國民黨反核食公投公...(恕刪)

M的
東廠無誤
1124宣布當選無效也不是不可能了
中選會在這次公投流程中的舉動,真的有點自行其是了些

法律沒有規定的收件次數
以核養綠公投 要求二次送件不准

法律明文規定最後公告日期的行政機關意見書
卻允許超過公告日期以後的內容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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