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佛演講 韓國瑜嗆小英兩岸政策空洞


高雄市長韓國瑜美國時間11日下午在哈佛大學費正清中心以「The Power of Down to Earth — They Talk the Talk, I Walk the Walk」為題閉門演說,演說最後提及兩岸發展現況;他趁機向蔡英文總統喊話,若蔡政府不願承認九二共識,應提出一些新的想法與具體措施,以維護台海兩岸和平與安全,並確保台灣經濟發展,「截至目前為止,他們在這方面是很空洞的!」

韓國瑜演講近半個小時,隨後90分鐘開放現場師生問答,問答正在進行中。

稍早的演講中,韓國瑜鉅細靡遺介紹去年高雄市長選舉期間,他如何從不被看好到贏得選戰,並分析費正清中心最關心的兩岸關係狀況。

韓國瑜認為,蔡政府上任短短3年內,國際社會再次擔心台海兩岸可能爆發衝突,而戰爭暴力是台灣人民不希望看到的。

他認為,九二共識具體可行,而他所謂九二共識,當然是「一個中國,各自表述」,國民黨執政8年期間,正因為承認九二共識,北京沒有拒絕與台灣互動,那段時間內,台灣簽署了許多國際協議,參與國際活動,更多國家給予台灣免簽證。

韓國瑜尤其強調經濟的重要性,他更藉由這場演講向蔡英文政府喊話,如果他們不願承認九二共識,就要想一些新的說法及措施,以維護兩岸和平,確保台灣經濟發展,他們必須要以某種方式讓台灣人民持續活在自由民主的生活環境中,但截至目前為止,蔡政府在這方面顯得相當空洞。

韓國瑜也強調,美國是中華民國非常重要的朋友,一直是我們在經濟、安全、軍事、政治方面的盟友,我們不能也不應該因為無法妥善處理兩岸關係,而拖累我們的美國朋友;和美國交朋友是一回事,但把與美國的友誼視為理所當然又是另一回事,我們必須承擔維持台海和平的責任,台灣人民才能生活在民主、繁榮之中。

由於現場有很多基督教聽眾,韓國瑜特別引用聖經腓立比書中的經文作為演講結語:「忘記背後的東西,緊緊抓住未來的局面,我向著目標前進。」
rogerslee wrote:
高雄市長韓國瑜美國...(恕刪)

空心菜又不是喊假的,從民進黨執政台灣倒退50年,

難道樓主忘了他們民主進步黨=我可以做你們都不能做

我們才是台灣進步的價值,你們什麼都不是也不民主,

如此邏輯而已

rogerslee wrote:
高雄市長韓國瑜美國...(恕刪)


真好笑講的好像92共識是他想出來的想法跟措施一樣...lol
kun429 wrote:
真好笑講的好像92...(恕刪)

蘇起是九二共識發明人
韓國瑜是蘇起的學生

美國行前一天才跟蘇起見面
蘇起稱讚韓國瑜對於九二共識了解的非常精準

當然1450看啥都是黑的 也不意外

rogerslee wrote:
高雄市長韓國瑜美國...(恕刪)



『和美國交朋友是一回事,
但把與美國的友誼視為理所當然又是另一回事』
其實這句話才是韓國瑜的批判

蔡英文認為美國會義無反顧的軍援台灣
根本是癡人說夢

kun429 wrote:
真好笑講的好像92共識是他想出來的想法跟措施一樣...lol(恕刪)


真好笑英媓連想法跟措施都沒有...lol

rogerslee wrote:
我們不能也不應該因為無法妥善處理兩岸關係,而拖累我們的美國朋友...(恕刪)


蔡英文看到沒?
SDB180426 wrote:
蘇起是九二共識發明...(恕刪)

一開始蘇起講的九二共識大陸是不認同的,

幾年後大陸官方才慢慢理解這個九二共識,

九二共識兩岸認同都屬於一個中國如此而已,

而一國兩制或一中各表則兩岸對內的說法,

基本上一國兩制或一中各表則可以無視,

只需要認同九二共識兩岸同屬一個中國,

跟中華民國憲法沒有衝突

rogerslee wrote:
蔡英文看到沒?...(恕刪)

中華民國國民大會受全體國民之付託,依據孫中山先生創立中華民國之遺
教,為鞏固國權,保障民權,奠定社會安寧,增進人民福利,制定本憲法
,頒行全國,永矢咸遵。
第 一 章 總綱
第 1 條
中華民國基於三民主義,為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國。
第 2 條
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
第 3 條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為中華民國國民。
第 4 條
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
第 5 條
中華民國各民族一律平等。
第 6 條
中華民國國旗定為紅地,左上角青天白日。
第 二 章 人民之權利義務
第 7 條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 8 條
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
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
。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
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
問。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
法院對於前項聲請,不得拒絕,並不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機關查覆。逮捕拘
禁之機關,對於法院之提審,不得拒絕或遲延。
人民遭受任何機關非法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聲請追究,法
院不得拒絕,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拘禁之機關追究,依法處理。
第 9 條
人民除現役軍人外,不受軍事審判。
第 10 條
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
第 11 條
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第 12 條
人民有秘密通訊之自由。
第 13 條
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
第 14 條
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
第 15 條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第 16 條
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
第 17 條
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
第 18 條
人民有應考試服公職之權。
第 19 條
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
第 20 條
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義務。
第 21 條
人民有受國民教育之權利與義務。
第 22 條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第 23 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
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第 24 條
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負刑事及
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
第 三 章 國民大會
第 25 條
國民大會依本憲法之規定,代表全國國民行使政權。

rogerslee wrote:
高雄市長韓國瑜美國...(恕刪)


韓和蔡一樣,講半天都是空話

不知韓哪來的自信批評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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