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辦刻意用這一棟"他們以為"沒人找的到的資料..想要證明國家機器動得很厲害..結果沒想到李佳芬沒跟他們說過曾經申報過這棟房子..真的是太小看新聞記者的查證能力了..這也代表韓辦發言人也只是讀稿機罷了...
滿滿的大樓梯 wrote:第一次發現也有用功的...(恕刪)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16 條申報人喪失第二條所定應申報財產之身分者,其申報之資料應保存五年,期滿應予銷毀。但經司法機關或監察機關依法通知留存者,不在此限。前項期限,自申報人喪失所定應申報財產身分之翌日起算。
ruiminqazwsx wrote: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16 條申報人喪失第二條所定應申報財產之身分者,其申報之資料應保存五年,期滿應予銷毀。但經司法機關或監察機關依法通知留存者,不在此限。前項期限,自申報人喪失所定應申報財產身分之翌日起算。 申報資料是當事人繳交的資料申報資料銷毀不等於出版品「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專刊」要銷毀你可不可強一點
ruiminqazwsx wrote: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恕刪) 申報專刊必須保留在國家圖書館當中供人查閱..畢竟這是可受公評的資料..不然一大堆韓粉在拿小英總統之前擔任公職時申報的資料..那不就是直接打臉你..韓粉都在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