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案:關於民眾檢舉參與罷免連署可獲贈口罩、電子霧化器、牛肉麵或巧克力蛋糕,涉特定對價關係而影響罷免結果一案,報請公鑒。
說 明:
一、依據民眾 109 年 2 月 6 日、2 月 17 日致本會首長信箱電子郵件(如附件 1,計 5 件)及各級選舉委員會執行監察職務準則第 7 條第 5 款規定辦理。
二、有關民眾檢舉旨揭情事之信件內容摘要如下:
(一)罷免送口罩:「高雄市議員林智鴻公然要求民眾參與連署罷免韓國瑜市長,即可致贈口罩,明顯構成特定對價關係,影響罷免結果,請貴委員會徹查」、「有關違反選罷法第 102 條第二項,依新聞報導罷免案連署違法贈送口罩、禮品等」(報導資料如附件 2)。
(二)罷免送電子霧化器:「高雄有攤商為響應罷韓二階連署行動,送 300 支拋棄式電子霧化器,其自述每枝定價新台幣 100 元,已構成期約對價違法行為,請速依法究辦」(報導資料如附件 3)。
(三)罷免送牛肉麵:「民進黨里長爆料[做完罷免連署,會得到獎品]聽到[韓國瑜做的好],一秒變臉 7pupu! 努力站在捷運口跳舞,拉人連署!.」(報導資料如附件 4)。
(四)罷免送巧克力蛋糕:「請依據下列連結與法條,依法處理」(報導資料如附件 5)。
三、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102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以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行求期約或交付罷免案有提議權人或有連署權人,使其不為提議或連署,或為一定之提議或連署,處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上 1 千萬元以下罰金。
四、基於本案所涉為前揭刑事處罰規定,有關罷免連署活動之贈送物品或食品等行為,是否影響民眾參與連署意向而具有對價關係,是否該當前開規定之構成要件,應由司法機關查處。
準此,本會業依監察小組第 73 次會議決議,將本案檢舉資料移請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依職權認定。
決 定:洽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