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號--讓我都聽不懂
多寫幾個字---讓大家聽得懂
太簡化--就失去原意
多寫幾個字---就會減少誤會的事
北漂彰化人 wrote:
很多人看到以為會完全(恕刪)
損害賠償不能替代刑事犯罪制裁民事損害賠償目的在填補損害;刑事犯罪係國家決定刑罰權行使之範圍,二者目的並不相同,不能以被害人可以請求損害賠償而認為國家並無將此等行為規定為犯罪行為之必要。蓋國家認為何等行為破壞法秩序而認有以刑罰處罰之必要性,而與被害人是否有民事損害賠償請求權或其他救濟管道,係屬二事,不容混淆。否則, 任何有被害人之犯罪行為(如:殺人罪、傷害罪、妨害自由罪、毀損罪. . ),被害
人對於加害者均有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可否據此認為無須將此等行為犯罪化 ?
是以能否循民事途徑請求損害賠償,與應否除罪化,並無必然關係,不能僅以受害人得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請求或訴請離婚,即認本罪無規範之必要性。
你被民進黨帶風向了, 冷靜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