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合約書中外文兩種版本的文字是否應該契合?

中國以疫毀台,美日聯手對應

引用原文如下
去年我國政府與德國BNT藥廠談了大半年而且已經準備簽約,但就在簽約時忽然德方對於合約書上的「我國」兩字提出異議,即便我方將其修改為「台灣」,但德方就沒有任何下文,導致這個重要的疫苗採購胎死腹中。德國原廠會針對不具法律效力的合約書中文翻譯挑三揀四,肯定是中國在後面搞的鬼,與承擔「大中華區」承銷權的上海復星有關。

這個我看不懂意思
是說只要外文版合約文字OK
中文版文字就不重要?
有請了解法律或是國際貿易的網友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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