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促轉會委託學界研究「威權統治時期軍事審判體制之法制基礎、合法性及其與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關係」,分析1949年變局下的軍事審判權問題,直指1949年國民政府撤退來台,台灣被宣告為接戰地域後,軍事機關取得廣泛的審判權,重大刑事犯罪亦交由軍審。
1945年,一般命令第一號 :
一、日本帝國大本營遵奉日本天皇之指示,下令「所有日本軍隊」向盟軍最高統帥(麥克阿瑟元帥)投降。茲令所有日本國內外之司令官,使在其指揮之下之日本軍隊以及日本管制之軍隊,立刻停止戰鬥行為、放下武器、駐在其現時所在之地點,並向代表美國、中華民國、英國、蘇聯之司令官,如下列指定或如盟軍最高統帥所追加指定者,無條件投降。
a.位於中國(滿洲除外)、台灣及北緯十六度以北法屬印度支那之前日本國指揮官,以及該地駐屯之所有陸、海、空和後備部隊,向蔣介石將軍投降。
f.此受降權僅限賦予唯一代表盟軍之前記各指揮官,日本國軍隊之受降均僅針對前記各指揮官及其代表者。
十、所有日本及日本控制下之軍事政府及民間政府,應協助及促進同盟國軍隊佔領日本及日本控制地域。
所以,威權統治時期軍事審判體制是合法的,是一般命令第一號授予軍事統治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