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婉諭指出,體罰的定義多年來都處在非常模糊的地帶,過去曾爆發教保人員用膠帶捆住2歲幼童及拍打頭部的情況,卻都沒有法源可懲處,因現行「兒少權法」只規範「身心虐待」、「其他不正當行為」屬於違法範疇,比較輕程度的「不當管教」並不違法,所以當家長申訴時,無論是社政或教育端的主管機關,都無法可罰。
王婉諭表示,將推動「教保人員服務條例」及「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修法,明定教保員及其他服務人員不得對幼兒有「身心虐待」、「體罰」、「霸凌」、「精神暴力」、「性騷擾」、「不當管教」、「其他對幼兒的身心暴力或不當行為」,意即除了程度較重的「身心虐待」,照顧者對幼兒其他程度較輕的傷害,如體罰或人身攻擊辱罵等,也都是違法行為態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