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煥智:林智堅「碩論抄襲」是學術界慣例嗎?

原文:蘇煥智

【林智堅「碩論抄襲」是學術界慣例嗎?】

學術界的友人針對林智堅論文抄襲事件,認為指控應該不成立,並認為這是「學術界慣例」,我看了非常驚心!

我的碩士論文是1990年6月寫「半導體晶片法律保護之比較研究」,算是台灣早期研究著作權、高科技智慧財產權的律師。

也曾在1991年在清華大學擔任共同科目講師,教過高科技智慧財產權一個學期。

後來因為投入民主運動參選國代、立委而中斷。

2010年縣長卸任後,我又回台北重操律師執業。

因為對著作權有些研究,對林智堅碩士論文抄襲問題,特別敏感!

學界友人的觀點被媒體大肆報導,進而成為林智堅及綠營的護身符。

這樣的狀況令我憂心,台灣的學術界如果沿用這個觀念,以訛傳訛,反而害慘我們的大學生、硏究生,讓他們以後可能面臨誤觸法網的危機!

🟪㈠【學界友人的意見,似乎隱含著下面三個三段論法】:

❶ 研究生祇要有參與教授的研究計劃。

❷ 不管他是否是「研究計劃」報告的撰寫人或祇是參加者。

❸ 都可以將「研究成果」(包括研究成果報告文章)照抄發表為碩、博士論文。(因為研究成果報告,不算是正式發表,自無自我引註的需要。也就沒有抄襲問題)

這樣的觀點,從著作權法的觀點來看,根本是錯誤的也是違法的。

而這樣子被教出來的學生,將來出社會後,也是有高度觸法被關的危險!

🟪㈡【「研究成果」與「硏究成果表達方式」的區分】:

首先學界友人對「研究成果」及「研究成果的表現方式」,兩者並沒有清楚的區分。

「研究成果」如果是發現了什麼知識、思想、原理、法則、技術,解決某一問題的方法、或某些物理、化學、生物、社會現象。

但這些「研究成果」尚未能直接受到法律保護。

硏究成果必需透過「表達方式」例如寫成文章、製作成實體物來表達。

其中如果涉及符合專利的技術,也可以去申請專利保護、或其他智慧財產權保護(例如半導體晶片佈局設計保護)。

也可以由雙方達成以「營業祕密」的方式來保護。

至於委託方(或補助方)與研究者(或團隊)的智財權分配問題,則依合約或科技基本法來解決。

至於這個硏究報告或論文,則一旦完成,就當然受到著作權法的保障。

由於學界友人沒有將「研究成果」及「硏究成果的表達方式」作清楚的區分,而導致將「抄襲論文」、「抄襲專利或智財產」等跟「研究成果」共享的概念混為一談。

整體論述因而陷入觸犯著作權法的危險。

🟪㈢【一魚多吃的問題】:

學界友人的整體論述,似乎就是強調學術界的實務:「教授、硏究生祇要參與教授爭取的研究計劃,就可以將研究計劃的研究報告,以自己的名義發表為論文,無論是作為升等論文、或是碩、博士論文。

所以一方面可以將硏究的結案報告交給委託單位(或補助單位)。

一方面教授也可以將同一報告發表作為自己升等用的論文之一。

另一方面參與的研究生,也可以將同一研究報告作為自己的碩士論文或是博士論文。」

由於學界友人並沒有說明清楚改寫的必要性,以及應該避免抄襲的問題,更是沒有探討林智堅是否是「教授硏究案」的實際撰寫人?而是直接下結論説林智堅沒有抄襲的問題。

照他的邏輯似乎藴含著「照抄研究報告」用自己的名義來發表也不是問題。

而且如果參與的研究生有三人,似乎該三人都可以用同一篇報告,來作為自己碩、博士論文。

這樣子就會同一篇研究報告可以作五種用途。

真的可以達到一魚五吃的效果。

林教授的論點為一魚多吃提供合法的論據。

不過如果這就是台灣學術界的實務,這恐怕才是真正的台灣整體學術倫理的危機!

🟪㈣【竹科管理局委託報告,林智堅不是著作人】:

以2008年竹科管理局委託中華大學科技管理學系的研究案,計劃主持人是李友錚、王明郎二位教授,報告也是以二人名義提出。

林智堅當時是柯建銘立委的助理,也是硏究生。

據賀力行、王明郎二位教授表示林智堅有參與此一研究案,並舉2008年4月份研討會文章來証明。

根據賀力行副教授的資料顯示,賀力行、林智堅、王明朗 (2008/4),「以TCSI模式評估新竹科學工業園區之民眾滿意度」的文章,發表於2008管理策略與經濟發展學術研討會,第31-45頁。

但該報告祇有15頁,而林的碩士論文是67頁,而且該文第一作者是賀力行教授。

祇能証明林智堅對文章有參與貢獻,頂多祇是該文的共同著作人之一。

至於竹科的結案報告,主持人李友錚、王明郎兩位教授。

縱使有其他硏究團隊成員參與撰寫,再經過教授修改。

但因具名是李友錚、王明郎兩位,所以著作人仍然是該二人應該是很具體的。

而依約該著作財產權歸竹科管理局。總之竹科管理局這一份委託報告,林智堅並不是著作人。

而學界友人只因他有參與該計劃研究,也沒有查證他是否是整本報告的撰寫者?因為對著作權有些研究,對林智堅碩士論文抄襲問題,特別敏感!就認為林智堅可以以自己名義發表該研究計劃報告,這也是完全誤解著作權法的規定。

如果這是台灣學術界的實務,那也真是太可怕了!

🟪㈤【共同著作,冒稱單獨著作,也是違法】:

就算是竹科管理局的委託報告,後來經過蔡政府的政治壓力,也將林智堅列為共同作者,但從著作權法的角度來看,是否林智堅就可以將該篇報告直接94%抄襲作為碩士論文呢?其實從著作權法的角度來看,這也是違法的。

從三個共同作者,直接變成單一作者,這就是已經侵害著作人格權,過去也被認為這是構成偽造文書的一種。當然也同時構成「抄襲」,違法複製侵害共同著作物。

🟪㈥【可以利用研究成果,但還是不能抄襲】:

其實林智堅是可以寫相同的題目,也可以將竹科管理局委託的結案報告改寫作為他的論文,但必須避免被認定是抄襲他人的作品。

而且引用的調查資料仍需註明出處?引用委託計劃的觀點,也應該註明出處?不過從更嚴謹的學術倫理規範,可能會認為單純的改寫「委託案報告」不具備創新性。在許多碩博士論文或教授升等案,基本上是絕對不可能接受單純「改寫」委託案報告。

至於學界友人認為「計劃成果報告通常不被視為正式發表,自無自我引註的需要,當然也就沒有抄襲的問題。」這個觀點是完全違反著作權法的規定。因為著作權法是採取著作完成主義,一旦完成就發生保護效力。

🟪㈦【林林智堅抄襲?或二位教授抄襲林智堅?】

林智堅主張論文授權書上寫的日期是7/1,而科管局結案報告是6/20,所以林智堅主張說他的論文在6/20前完成,並没有抄襲新竹科管局的結案報告。

不過如果照林智堅這樣的辯駁,那是否反而是二位教授(李友錚、王明郎)抄襲林智堅的論文呢?或者是根本二篇文章(結案報告及林碩士論文),另外有一個相同的代筆人呢?
我認為,二位教授應該出來回答這個問題!

蘇煥智:林智堅「碩論抄襲」是學術界慣例嗎?
人在做,天在看,善有善報,惡有惡報!
kleiberwu wrote:
原文:蘇煥智【林智堅...(恕刪)
人不要臉,天下無敵
難得還有學有專精言之有物的政治人物。
言之有物,但是文字太多,817智商很低,只看懶人包,漫畫,圖卡,周阿嬤廣播,三民自唬爛談話節目
tommy_kang
[笑到噴淚][笑到噴淚][笑到噴淚][笑到噴淚][笑到噴淚][笑到噴淚][笑到噴淚][笑到噴淚]
llyujen
一言中的。[100分]
應該是優秀黨工的慣例..
kleiberwu wrote:
原文:蘇煥智【林智堅...(恕刪)
知道的太多不是好事,
講得太多更不是好事.

最近狗很多阿.
蘇煥智講的這些林智堅若聽的懂,還需要淪落到去抄襲嗎
柯基犬
我同意,我真的覺得智堅真的聽不懂這些⋯ 大家在評論的的學術倫理他應該也不知道那個是什麼⋯
Shuuta
[拇指向上][100分][沒有不敬的意思]
在政府英明的領導下
由學術界起頭大抄特抄
台灣將恢復『海盜王國』的美名


笨蛋就是笨蛋
難不成會忽然變聰明
這事件當事人的發言中
可以很容易看出
這人還真的狀況外
對法律一知半解又應要從政
對自己以及包含跟在身邊的人
其實都超危險
聰明的應該見好就收
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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