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中華民國名義上擁有大陸國土
所以名義上中華民國國民包含大陸人
因此兩岸關係條例加上戶籍雙重認定
必須同時有台灣戶籍才是完整中華民國國籍

這時又產生國民在海外生子沒有台灣戶籍問題
因此國籍法第四條加上國民子女在海外出生歸化程序

最終結果:
1.中華民國國民在國家領域內出生有台灣戶籍→完整的中華民國國籍
2.中華民國國民在國家領域內出生有大陸戶籍→有限制中華民國國籍(設籍台灣十年取消)
3.中華民國國民在海外出生→沒有台灣戶籍→歸化取得台灣戶籍→完整的中華民國國籍

蕭美琴屬於條件3
你真的懂什麼是歸化嗎??

歸化是非中華民國籍人士, 歸化成中華民國籍. (中共國為特殊關係, 另法處理)

蕭本身就具有中華民國籍, 只是沒有去申請而已. 拿回她本身就具有的國籍不是歸化,

像李慶安才是歸化成美國人.

Panchrotal wrote:
由於中華民國名義上擁有大陸國土
所以名義上中華民國國民包含大陸人
因此兩岸關係條例加上戶籍雙重認定
必須同時有台灣戶籍才是完整中華民國國籍
這時又產生國民在海外生子沒有台灣戶籍問題
因此國籍法第四條加上國民子女在海外出生歸化程序

最終結果:
1.中華民國國民在國家領域內出生有台灣戶籍→完整的中華民國國籍
2.中華民國國民在國家領域內出生有大陸戶籍→有限制中華民國國籍(定居台灣十年後取消限制)
3.中華民國國民在海外出生→沒有台灣戶籍→歸化取得台灣戶籍→完整的中華民國國籍

蕭美琴屬於條件3
Panchrotal wrote:
由於中華民國名義上擁有大陸國土
所以名義上中華民國國民包含大陸人
因此兩岸關係條例加上戶籍雙重認定
必須同時有台灣戶籍才是完整中華民國國籍
這時又產生國民在海外生子沒有台灣戶籍問題
因此國籍法第四條加上國民子女在海外出生歸化程序

最終結果:
1.中華民國國民在國家領域內出生有台灣戶籍→完整的中華民國國籍
2.中華民國國民在國家領域內出生有大陸戶籍→有限制中華民國國籍(設籍台灣十年取消)
3.中華民國國民在海外出生→沒有台灣戶籍→歸化取得台灣戶籍→完整的中華民國國籍

蕭美琴屬於條件3


小粉紅胡說八道!

中華民國沒有法律規定要先取的戶籍才會有中華民國國籍!
中華民國國籍採屬人主義,跟你在哪裡出生沒有關係。

第 2 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屬中華民國國籍:
一、出生時父或母為中華民國國民。
二、出生於父或母死亡後,其父或母死亡時為中華民國國民。
三、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父母均無可考,或均無國籍者。
四、歸化者。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於本法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九日修正施行時未滿二十歲之人,亦適用之。
棒流爪貴虧
移民署寫著的歸化規定,許多都有戶籍的限定,一堆香港人也有中華民國身份證,但第二代就不能歸化就是此原因,泰北也是,要第一代來台設定戶籍才能讓子女歸化。
redwarf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於本法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九日修正施行時未滿二十歲之人,亦適用之。 [微笑][微笑]
如果這麼簡單,蕭是如何能跑斷腿?境外出生子女,一父母當時有正當婚姻關係,二父母其一要有台灣戶籍,三身體健康有完整疫苗履歷。

仔細想想,會造成跑斷腿的原因?

怎麼總統大選一堆美國人,不是美國人的阿公,就是本身曾是美國人,hentai。
中華民國選總統資格就比阿婆內褲一樣鬆,如果為留學打工方便也就算了,如何保證對國家忠誠?
我砲故我在
Panchrotal wrote:
最終結果:
1.中華民國國民在國家領域內出生有台灣戶籍→完整的中華民國國籍
2.中華民國國民在國家領域內出生有大陸戶籍→有限制中華民國國籍(設籍台灣十年取消)
3.中華民國國民在海外出生→沒有台灣戶籍→歸化取得台灣戶籍→完整的中華民國國籍


不多說,護航的還是護航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
第 20 條
1. 在中華民國自由地區繼續居住六個月以上且曾設籍十五年以上之選舉人,
年滿四十歲,得申請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
2. 回復中華民國國籍、因歸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大陸地區人民或香港、澳門居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不得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
我不小心
不雙標的話,怎麼能支持的下去民進黨咧
Kake wrote:
小粉紅胡說八道!

中華民國沒有法律規定要先取的戶籍才會有中華民國國籍!

中華民國國籍採屬人主義,跟你在哪裡出生沒有關係。

因為兩岸關係條例加上戶籍雙重認定
國外出生無台灣戶籍的中華民國國民也必須歸化才有"完整的國籍"

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指未曾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僑居國外國民及取得、回復我國國籍尚未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

第九條第一項第二、第三款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移民署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
二、現任僑選立法委員。
三、歸化取得我國國籍
Kake
還在講戶籍.....小粉紅真很可憐.....
蕭就是不符資格選,民進黨政府掩蓋事實,知法犯法,民進黨不倒台灣不會好。
假議題,綠黨執政之下蕭不可能因國籍而不參選,此話題討論度是0
LeoWyatt
北漂彰化人 我是在提醒後面的人,不用浪費時間討論這沒意義的議題[0分],中選會也說了符合資格了,是要討論個啥碗糕?[0分]
crazydiamondc
意思是說 綠黨執政下 就算國籍不符合資格 都會把他洗成合乎資格 懂巴~
樓主引用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

但,你如果看懂國籍法,應該要從頭看起。

第 1 條
中華民國國籍之取得、喪失、回復與撤銷,依本法之規定。
第 2 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屬中華民國國籍:
一、出生時父或母為中華民國國民。
二、出生於父或母死亡後,其父或母死亡時為中華民國國民。
三、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父母均無可考,或均無國籍者。
四、歸化者。
....

意思是,第3條開始講歸化、排除第2條第一項第一款,
第4條第一項第四款,則再含進第2條第一項第一款。

白話講甚麼?
白話說,蕭美琴出生當下,就有中華民國國籍,
但,如果在第11條以後狀況,蕭美琴曾經有喪失、或者申請放棄中華民國國籍,
可以依照第4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辦理。

但,不管是第3條或者第4條,講的是外國人、或者無國籍人。

所以,很多人在質疑蕭美琴2002年說他放棄美國籍後會是無國籍,
這基本上沒問題,不矛盾。

超白話解釋,就是如果蕭美琴2002年沒有選上僑選立委,
他可不可以申請取得中華民國國籍?
答案是可以,但她要把她爸找回來,把一堆證明都找出來,
然後開始從出生證明一點一點,證明她符合第2條第一項第一款的規定,
為天然中華民國國民。

但如果不走這個天然中華民國國民的程序,
基本上按照第3條、第4條的規定,以外國人身分,
以第4條第一項第四款,她同樣可以歸化中華民國國民,

但,請看國籍法第10條,第一項規定,如果當下蕭美琴是以歸化或者恢復方式取得中華民國國籍,
同條第二款寫得很明白,她就不能擔任立法委員。

所以不只是選罷法講的雙重國籍不能擔任立委,
像是徐春鶯女士的因婚姻取得歸化中華民國國籍,
也是不能擔任立委的。

---

反觀選罷法24條,僑選立委,定義又回到國籍法第2條,
第3款,蕭美琴是未有中華民國戶籍、但有中華民國國籍的滿23歲,
由政黨登記提名為僑選立委候選人,這個在程序上沒問題。

唯一不清楚的,反而是後面那一段話,
她為了取得國籍,去參選僑選立委。

為甚麼僑選立委當選後,可以比較方便的取得國籍登記?

===
從法規上,看不出僑選立委有和特權,
我個人推測,這屬於行政程序認定,
行政程序在確認上,可能是直接在僑選立委登記時,
所謂中華民國國籍的資格,
因為選罷法24條第3款的規定,行政程序上可能實務需求,
只要你在過去八年內,未曾在中華民國地區有戶籍,
就可以以父母身分方式,直接認證為中華民國國民。

因此蕭美琴只需要出示她父親為中華民國的證明(護照)、
就能登記為僑選立委;
當選僑選立委後,等於把一個簡化的取得國籍程序以選罷法驗證身分的過程,
確認了她確實屬於中華民國國民,
所以在雙重程序下,直接認定他確實是中華民國國民,
只是首次取得戶籍/國籍登記。

少去從出生證明、戶口證明、甚至她父親本人到場的麻煩。

其實,這有多麻煩?這並沒有多麻煩,
真要操作,也不是什麼難處,2002年要從美國回台灣一趟辦這件事,
有點怕怕的、911剛過,但多危險?不至於!

我猜,這只是在專訪上,蕭美琴要誇大取得國籍登記程序的困難,
並不是實質上,要取得國籍登記的程序真的有多麼困難。

僑選立委來辦理這個程序,可能會變簡便,
但實際上,並不是真的是她選僑選立委的初衷。
畢竟,以她父親台南神學院院長的號召力,
她來選僑選立委,是非常容易拿下一席的,
可以打破長期以來國民黨壟斷僑選立委的局面,
你覺得,有這樣一個條件,當時民進黨找她選僑選立委,
真的是因為她要拿戶籍、國籍困難的動機?

===

所以,我個人認為,當年的專訪,只是一種說故事,
並不是真的行政程序上有甚麼特殊手段,可以把非法變成合法。

實際上,也找不到僑選立委,可以簡化取得中華民國國民條件的特別規範。
Panchrotal
tdbigman 請不要有情緒性發言,請依理討論。
滿滿的大樓梯
要參選僑選立委前提是要國籍,所以不可能有人選上僑選立委之後才取得國籍
Panchrotal wrote:
因為兩岸關係條例加上戶籍雙重認定
國外出生無台灣戶籍的中華民國國民也必須歸化才有"完整的國籍"

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指未曾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僑居國外國民及取得、回復我國國籍尚未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

第九條第一項第二、第三款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移民署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
二、現任僑選立法委員。
三、歸化取得我國國籍。


你劃錯重點。

國籍法第2條,只要出生當下父母之依為中華民國國民,就天然取得中華民國國籍。

只是無登記中華民國國籍,意思是蕭美琴沒有中華民國護照,
進入台灣,是以美國護照,所以她不能以無戶籍中華民國國民申請居留。

入出國及移民法要看第9條第一項第二款,現任僑選立委,
可省去各種程序,直接申請居留。

但,你看第9條第一項第三款,為甚麼是第三款、放在第二款後面?
因為僑選立委,必須事先有中華民國國民國籍,
而不是先完成歸化取得國籍,申請居留。

立法其實那些法制人員,每天很無聊的,就是在推論這些順序問題。
912才是重點,那是蕭美琴2002年要參選僑選立委的說詞的主要附加價值,
如果不走912,那其他條款對於申請居留,其實相對程序是繁瑣的。

但,也只是繁瑣,
如果只是為了居留,蕭美琴根本不需要弄那麼複雜,
居留的意義是什麼?
有美國護照,想要待多久就能待多久。

但,民選公職,沒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是不行的,
國籍法第10條講得很清楚,所有歸化的身分者,通通是不能參選民選公職。

----

第 10 條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歸化者,不得擔任下列各款公職:
一、總統、副總統。
二、立法委員。
三、行政院院長、副院長、政務委員;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大法官;考試院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監察院院長、副院長、監察委員、審計長。
四、特任、特派之人員。
五、各部政務次長。
六、特命全權大使、特命全權公使。
七、僑務委員會副委員長。
八、其他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以上職務之人員。
九、陸海空軍將官。
十、民選地方公職人員。
前項限制,自歸化日起滿十年後解除之。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

雖然第10條第二項說,第一項的限制,10年後就解除,
但,2002年蕭美琴的立委,是不能的。
一句話就打敗所有對於蕭美琴"歸化"中華民國國籍的猜測。
sun2323dw
闡明得 很有道理
swpoker
我早貼過了,但他們堅持要先有證明文件才算是有國籍身份,但法律上只是列出國籍資格,並非要申請拿到文件才算,所以如果在台灣出生的人,但是從來沒去辦理任何文件,照他們的論點都不是國民,因為沒護照沒健保沒戶籍沒身份証,就不是國民
關閉廣告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28)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