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題 : 當兩院對同一案件進行調查, 如果結論相同, 也就罷了. 但會不會一罪兩罰.
結論不同, 以何院為最終結論, 或是各自處理各自的結果.
涉及刑法部份是不是要轉到司法單位來作審判. 萬一最終司法判決又與立法院/監察院不同又該如何 ??
監察院依據大法官會議第14號解釋,立法委員、議員,均非監察權行使對象,故無從加以彈劾,因此,立法權並非監察權行使之對象。但此次修法似乎沒有限制立法院調查監察委員與司法機構. 那要是結果與立法院調查委員會不同會不會再成立調查委員會去調查監察委員與司法機構.
請各位先進開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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