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岸事件的三方中有兩方都列一堆理由覺得東岸是基隆市的,另一方則是只有:謝謝關心
http://m.my-formosa.com/doc_207185.htm
基隆市政府政風處回應部分(節錄):
政風處強調,林右昌市府既同意民間機構增建2至4樓商場,於增建後未與廠商就OT案交付營運資產及契約之權利義務關係有所修改或補正,確實已造成市庫蒙受損失。
有關合約是否存在圖利廠商的問題,基隆市政府政風處表示,林右昌市府對OT案的權利金計算方式,難達合理分潤、風險分擔目的。一般而言,商場年收入超過合約所訂基礎,超過部分市府、廠商各分得50%,然NET公司年營業額逾7億,每年卻僅繳交大日公司250萬元租金,市府依公式雖可能分得年收入,但大日因需負擔成本費用,反而虧損,致年收入未達預估額,導致市府經營權利金為0,且對民間機構財務狀況未依約監督。
大日公司回應:(節錄)
大日公司指出,東岸商場所增建的樓層,無獨立出入口而缺乏「構造上獨立性」,依《民法》第811條規定,並參照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241號判決意旨,該增建部分「應屬主建物之一部分」,其「所有權」為主建物之所有權人,即基隆市政府所有。
大日公司表示,NET就增建部分與大日公司訂定租賃契約及補充協議,明確記載NET承租範圍包含增建部分,及大日公司如何以租金折讓方式,就增建部分進行出資。直至113年1月底止,大日公司折讓的金額已接近新臺幣1億元,足見NET宣稱「獨資興建」而為增建部分之「所有權人」的說法,均屬於法無據,與事實不符。對此,大日公司均備有積極事證及相關資料得以佐證,並已進行法律訴訟。
主富公司僅回應:(全文)
敬悉貴公司函,本公司一向正派經營,有關基隆東岸廣場事件,任何損及公司權益或商譽的行為,本公司將依法交由司法維護,感謝貴公司關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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