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今天通過「中華民國刑法」第47條、第48條修正草案,將由行政院函請司法院會銜送請立法院審議。
法務部透過簡報說明,民國108年2月22日,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宣告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不分情節,基於累犯者有其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等立法理由,一律加重最低本刑,於不符合刑法第59條所定要件的情形下,致生行為人所受的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個案,其人身自由因此遭受過苛的侵害部分,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
法務部說,加以110年12月10日司法院釋字第812號解釋也宣告,刑法第90條第1及第2項前段規定,就受處分人的人身自由所為限制,違反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因此此次提出修正草案,在第47條增訂再犯之罪為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因構成累犯致應宣告不得易科罰金或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有期徒刑,或再犯第61條各款之罪之一,且有過苛之虞者,得不加重本刑,以符合罪刑相當原則,並刪除現行第47條第2項及第48條規定。
綠共價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