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交字第267號行政判決略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足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所指之「道路」係包括「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是其所指之「道路」範圍即係指可供不特定人或多數人通行者,故以「通行」目的、供「公用」為已足,至於土地所有權登記為公有或私有者,尚非所問,探究其立法意旨,無非係為求廣泛保障公眾通行之安全,並不因該道路之產權為私有或公有而有所不同,故縱該土地屬私人所有土地,並不影響其所具備之上開「道路」之屬性....即便是私人土地的道路用地也不可以圍起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