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題
附上新聞
朱立倫下令:全台藍民代投入罷免綠委連署
立委要同意總統罷免案,需要立法委員總人數2/3以上,也就是至少76位委員。
目前藍白立委差14席,不可謂不小差距。
但既然國民黨主席宣布開啟總統大罷免時代,那就從罷免民進黨立委開始。
不知國民黨是否提得出14席以上立委罷免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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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編號:91488752
第 70 條
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案,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
三分之二之同意提出後,立法院應為罷免案成立之宣告。但就職未滿一年
者,不得罷免。
前項罷免案宣告成立後十日內,立法院應將罷免案連同罷免理由書及被罷
免人答辯書移送中央選舉委員會。
第 71 條
中央選舉委員會應於收到立法院移送之罷免理由書及答辯書次日起二十日
內,就下列事項公告之:
一、罷免投票日期及投票起、止時間。
二、罷免理由書。
三、答辯書。
第 73 條
罷免案之投票,中央選舉委員會應於收到立法院移送之罷免理由書及答辯
書次日起六十日內為之。該期間內有其他各類選舉時,應同時舉行投票。
被罷免人於投票日前死亡、去職或辭職者,中央選舉委員會應即公告停止
該項罷免。
第 74 條
總統、副總統罷免票,應分別印製。但立法院移送之罷免案,同案罷免總
統、副總統時,罷免票應將總統、副總統聯名同列一組印製。
罷免票應在票上刊印同意罷免、不同意罷免二欄,由投票人以選舉委員會
製備之工具圈定之。
第 76 條
罷免案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總額過半數之投票,有效票過半數同意
罷免時,即為通過。
第 78 條
罷免案通過者,被罷免人自解除職務之日起,四年內不得為總統、副總統
候選人;其於罷免案宣告成立後辭職者,亦同。
罷免案否決者,在該被罷免人之任期內,不得對其再為罷免案之提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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罷免案要立法院2/3席次才能成立
目前第一階段還需要再罷免14位綠色立委
第二階段罷免案成立後送中選會
60日內交由全民公投 投票罷免總統/副總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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