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是這麼簡單啊
連這個都不知道
還當什麼律師
笑死
窮到只剩下錢 wrote:
就是這麼簡單啊
連這個都不知道
還當什麼律師
笑死
1945年08月15日,日本天皇通過玉音放送發表《大東亞戰爭終結之詔書》
宣布接受中蘇英美共同宣言,也就是《波茨坦公告》
1945年09月02日,日本代表在東京灣的美國戰艦密蘇里號簽署《降伏文書》
開宗明義第一條,日本遵奉中蘇英美《波茨坦公告》之各項條款
戰敗的日本必須忠誠履行《降伏文書》《波茨坦公告》
《波茨坦宣言》條款明定:日本必須無條件投降
《開羅宣言》之條件必將實施
日本竊取(stolem from)中國的領土,如滿州、臺灣和澎湖歸還中國
根據舊金山和約26條:
中國有權與日本簽署雙邊和約
也就是中日和約
日本設駐中國大使在台北,承認中華民國對臺灣之主權
臺灣終究還是歸還中國政府
所以當年美國在台澎駐軍
順理成章找中華民國簽署中美共同防禦條約
因為美國認同中華民國領土包含台澎諸島
如果台澎是無主島
美國直接駐軍就行了
幹嘛還要經中華民國政府同意
綠師腦子不好使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