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酒駕、毒駕氾濫,害慘無辜百姓,導致死傷連連,政府應針對上述兩類加害人主動積極修法:1.致死傷肇事者,逕以「故意殺人」犯起訴;2.未導致死傷者,則以「故意殺人」意圖犯起訴。去除台灣是專門保護犯罪者人權的惡名!